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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38-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 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编辑: 发布时间:2014-05-23 作者: 来源: 浏览:39292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


    本标准对GA-1992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原标准的章节的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管理内容的章节;


    --将原标准中划分的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改为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将原标准中划分风险等级的表达方式由表格改为文字描述,使风险等级的划分明了,易于操作;


    --对近年来的银行营业场所采用的新设备、出现的新业务项目,如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取款机(CDM)自动存取款机(CRS)、安全柜员系统(STS)、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DVR)、自助银行、计算机室等均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防护要求;


    --原标准仅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装具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板。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复合玻璃,也可以是其他材质;


    --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1范围


    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73机械防盗锁


    GA165防弹复合玻璃


    JR/T0003一2000银行金库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银行营业场所banking business place


    各银行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营业厅(室〉、与营业厅(室〉相通的库房、通道、办公室及相关设施。


    3.2


    风险等级level of risk


    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在营业场所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


    3.3


    防护级别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为保障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的安全,银行机构对不同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采取的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程度。


    3.4


    透明防护板transparency bulletproof f1at


    以各种满足防护要求的透明板材或其组合构成的、限制尺寸的平板,用以组成防护屏障的透明部分。


    3.5


    业务库commercial vaults


    指银行机构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而设立的现金保管库房。其保管的现金是为保证正常营业的准备金,是银行营运资金的组成部分。它经常处于有收有付的周转状态,属于流通中货币的一部分。


    3.6


    自动柜员机(简称ATM〉Automatic Teller Machine


    银行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和转账业务的设备。


    3.7


    自动存款机(简称CDM) Commercial Deposit Machine 


    银行提供给客户自行完成存款业务的设备


    3.8


    自动存取款机(简称CRS)Commercial reverse System


    银行提供给客户自行完成存、取款业务的设备


    3.9


    自助银行 Self  service Bank


    银行机构设立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场所。由客户使用银行提供的自动柜员机、自动存款机等自动设备,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等到信息技术支持,客户可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转账和查询等金融服务。


    3.10


    安全柜员系统(简称STS)Security  Teller System


    柜员和客户间采用音视频技术和安全传递装置,完成银行业务交易的一套综合安全设施。


    3.11


    数字录像设备(DVR)Digital video record equipment


    利用标准接口的数字存储介质,采用数字压缩算法,实现视(音)频信息的数字记录,监视与回放,并可带有系统控制功能的视频设备或视频网络传输与监控的设备。


    4 风险等级


    4.1  风险等级的划分


    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为:三级风险、二级风险、一级风险


    4.1.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三级风险单位:


    a) 设在乡、镇(村庄)、农牧区、山区或机关、院校、部队、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营业场所;


    b) 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2个(含2个)的营业场所;


    c) 设有现金保管点,存放现金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营业场所。


    4..1.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二级风险单位:


    a) 设在县(含县)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的营业场所;


    b) 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不足80万元人民币的营业场所;


    c) 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5个(含5个)的营业场所。


    4.1.3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一级风险单位:


    a) 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80万元(含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营业场所;


    b) 现金出纳柜台6个(含6个)以上的营业场所。


    4.1.4  风险部位


    a) 离行式ATM、CDM、CRS等


    b) 离行式自助银行。


    5   防护级别


    5.1 防护级别的划分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护的级别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为:三级防护、二级防护、一级防护


    5.2 防护级别的确定


    5.2.1  防护级别的确定,原则上应与风险等级相对应。即三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二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一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


    5.2.2 银行机构也可根据安全防护的需要,结合营业场所的营业规模、现金收付量、周边治安环境、公安机关应急能力等因素对防护级别进行高配,即对风险等级低的营业场所配备高于对应防护级别的防护设施。


    5.3三级防护要求


    5.3.1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2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5.3.3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5.3.4现金出纳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柜台高度应≥800mm、厚度应≥500mm。


    5.3.5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mm,高度应≥1500mm,单块面积不大于4平方米。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处。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l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mm。透明防护板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5.3.6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 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5.3.7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安装防弹复合玻璃的,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8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5.3.9紧急报警线路上一般不应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他通讯设备。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5.3.10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5.3.11现金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视频部分应符合5.3.10的要求。


    5.3.12银行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5.4二级防护要求


    二级防护除应满足5.3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4.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够监视营业场所大门外人员往来情况及出人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5.4.2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5.4.3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5.4.4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


    5.4.5银行营业场所内设置的自助机具(指ATM、CDM、CRS等)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对装填现金的操作区应安装摄像机进行实时监视、记录。


    5.4.6枪弹库、计算机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


    5.4.7监控室应具备有线和/或无线通讯方式向110报警服务台紧急报警。


    5.4.8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5.4.9业务库防护除应符合JR/0003一2000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应安装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b)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c〉业务库守库室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可视/对讲装置。守库室内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记录。


    d)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5.5一级防护要求


    一级防护除应满足5.4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立全方位防护体系:


    5.5.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设施,并应能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入侵报警设施应能准确、及时报告入侵异常事件,即应在向安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同时,清楚显示事件发生的部位、性质〈抢劫、盗窃、故障等),准确记录报警时间、位置等信息,并能够详细查询、打印以上内容。


    5.5.2代保管箱库的防护可参照5.4.9执行。但安装的摄像机不应看到用户密码。


    5.5.3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只允许授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并记录所有出入人员、出入时间等信息。


    5.5.4现金业务柜台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并能连续记录交易过程的对话内容。


    5.5.5监控中心内应安装安全管理子系统,并应设有线和无线两种通讯联络方式。


    5.5.6安全管理子系统应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实现对安全防护其他子系统的控制与管理。


    5.5.7监控中心、守库室应设卫生设施。


    5.6风险部位的防护要求


    5.6.1离行式ATM、CDM、CRS等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z


    a)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并应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功能;


    b)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操作人员进行监视、记录 ,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操作人员的面貌特征。


    5.6.2离行式自助银行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并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b)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c〉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d)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