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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专业委员会参加《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

编辑: 发布时间:2010-05-28 作者: 来源: 浏览:5801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2010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共同主办,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协办的《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到会并致辞。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刘萍对该项目做了背景介绍。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王闯到会并围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进行了主题发言。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表示,我国担保信贷占比达80%以上,担保物权法律的制度和创新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各商业银行信贷担保中70%左右是土地和建筑等不动产,而中小公司资产70%以上为应收账款和存货。据估算中小公司大概有16万亿的资产由于受到法律等方面的限制,不能用于担保来介入信贷资金。胡晓炼指出,《物权法》的出台基本上解决了我国动产担保立法相对滞后问题,动产担保制度的建立大大拓宽了中小公司和农民的融资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介绍,去年全国法院审理的1100万案件,其中一审案件是650多万件,650多万件有500多万件是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当中有普通民事案件,有商事案件,大概有150万件是商事案件,其中有三分之一甚至更多一些是贷款合同案件。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的过程中,基本是不搞无担保贷款。承担过程中往往争议最大的不是还不还钱的问题,而是抵押如何有效的问题。尽管物权法里有重大突破,但是实践当中还是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继续研究,这也是我们重视司法解释的原因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透露,《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草稿第一稿已完成,预计在2012年上半年最终成型。宋晓明介绍,《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将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当中的担保物权部分和《物权法》担保物权篇解释合二为一,草稿包括以下五个部分:一般规定、抵押权的解释、质权的解释、留置权的解释以及其他问题的规定。文件对动产浮动抵押权、房地产分别抵押的效力等目前业界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予以明确。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刘萍回顾了《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以及目前中国在这一方面进行的现状,对保理业务也给予了很大的重视,提出了商业银行希望进一步明确保理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她说,在2009年吸引大家眼球最多的就是各个商业银行的供应链融资和应收账款的保理,这两个方面被商业银行誉为未来利润的生长点。人民银行颁布的一个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在这个办法当中我们把应收账款登记机构依托征信公司建立,填补了我国动产担保登记的空白,充分体现了高效、低成本。上线以后到3月31日,累计发生的交易量是16万笔。在这当中,保理占了5900多笔,占总登记量3.6%。
   

    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派员参加了会议,就应收账款定义、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的优先顺序以及应收账款质权实现方式等问题进行了书面汇报,以期推动保理业务法律问题的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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