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贸易金融业务数据统计和报送办法 (2022年修订版)
各成员单位:
为适应银行业贸易金融业务发展变化趋势,确保贸易金融行业数据共享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促进贸易金融业务同业交流,经多次深入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及反复修订,并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第叁届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完成《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贸易金融业务数据统计和报送办法(2022年修订版)》。现将《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贸易金融业务数据统计和报送办法(2022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参照执行。《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贸易金融业务数据统计和报送办法(2017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贸易金融业务数据统计和报送办法(2022年修订版)》
2023年1月3日
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
贸易金融业务数据统计和报送办法(2022年修订版)
为了解成员单位贸易金融业务发展状况,促进贸易金融业务同业交流,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易金融委员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报送原则
第一条 成员单位应确保统计及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条 如暂时无法提供分类项目数据,成员单位可仅报该项总数,但应尽快完善内部统计方式,实现分类报送。
第三条 建立通报机制。如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报送或不能及时报送的,需提交加盖部门公章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说明;对于超过报送时间十五个工作日仍未上报的,且未提交书面说明的成员单位将于贸易金融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予以通报,并酌情考虑取消该成员单位参选贸易金融委员会常委单位的资格。
第四条 对于不及时上报数据或未开展相关业务的成员单位,将不对其开放该类数据的共享权限。
第二章 报送方式
第五条 成员单位每半年向贸易金融委员会报送相关数据,报送时间在半年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时币种间折算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报告期最后一个月的折算率和报告期最后一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第六条 成员单位采用线上报送方式,通过贸易金融委员会指定的在线填报系统,经业务数据填报、复核,完成数据报送工作。在线填报系统故障或不能使用等情况下,成员单位可采用邮件方式,经业务数据填报、复核,完成数据报送工作。贸易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数据汇总,并于报送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展共享工作。
第三章 报送内容
第七条 成员单位向贸易金融委员会报送的业务数据内容参见附件。
第八条 成员单位提供的业务数据属未经审计的数据信息,仅供同业参考交流之用。
第四章 保密责任
第九条 所有数据仅供贸易金融委员会内部统计分析使用,任何成员单位不得对外提供与发表他行业务数据,否则贸易金融委员会有权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
第十条 如成员单位未经授权向非成员单位公开了贸易金融委员会范围内共享的相关数据信息,贸易金融委员会有权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贸易金融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贸易金融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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