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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对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

编辑: 发布时间:2010-06-10 作者: 来源: 浏览:10663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商秩发摆2009闭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银监局、保监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对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信用销售的重要意义
  信用销售是公司通过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向单位或个人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易的基本形态,是生产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信用的重要形式。
  当前,受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冲击,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成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发展信用销售,有助于扩大国内需求,刺激消费增长;有助于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有助于丰富融资途径,促进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协调发展,缓解中小公司融资困难;有助于优化市场信用环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要把信用销售作为扩大内需、保证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积极予以推动。

    二、推动信用销售全面健康发展
  发展公司之间的信用销售,使卖方公司通过信用销售提前锁定目标市场,扩大销售规模;使买方公司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和较长的支付周期,扩大采购规模,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发展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销售。在银行消费信贷的基础上,鼓励大型零售公司向消费者直接开展信用销售,鼓励零售公司与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各类信用销售业务,扩大即期消费。

    三、建立完善信用销售的风险防范分担机制
  防范分担信用风险,是确保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关键。要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具体情况,引导和推动公司健全信用风险评估与决策、客户信用档案、应收账款管理等信用销售风险管理制度,科学利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在不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公司购买信用服务和产物;探索公司信用交易数据交换共享机制,汇集和分析客户的应收账款等交易数据和相关信用信息。
  促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发展,通过专业服务,帮助公司科学评价客户信用,作出正确决策;在发生信用风险时,保险机构按照约定及时赔付,减少公司损失。引导保险公司通过规模经营、科学管理降低承保风险和成本,减轻公司保费负担。鼓励公司购买信用保险,国家对中小商贸公司给予适当支持。

    四、发展适应信用销售特点的融资模式
  加强对信用销售的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强与公司、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发展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降低自身信贷风险,帮助公司解决信用销售中的融资困难。鼓励商业银行针对信用销售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发展动产、仓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发展保理等新型融资业务。

    五、促进和规范信用销售相关服务业的发展
  要规范商账追收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应收账款追收、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应收账款流转;发展资产处置服务业,促进抵债资产流转;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服务产物,满足公司信用管理需求。

    六、周密组织,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各地商务、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保监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销售工作,依据地区和行业特点,深入研究,跟踪指导,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加强对信用销售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宣传培训;加强信息沟通,将信用销售发展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反馈。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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