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汽车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强化行业相关自律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等规定,经中国银行业协会汽车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汽车金融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专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叁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自律原则是:诚实守信、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公平竞争、团结协作、合作共赢、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发展。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汽车金融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执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中国银行业协会和汽车金融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公约和指引;合法合规开展汽车金融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权益和行业利益,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第六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对自身产物和服务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物、服务、商业声誉、或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七条 积极支持国家战略发展,依法合规开展汽车金融业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持续加强资金用途及保证金管理,规范开展贷款、融资租赁和保证金等业务。
第八条 完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管理体系,逐步达到良好公司治理标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保障内部控制目标实现,构建自觉合规、审慎经营的行业新生态。
第十条 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以人为本的原则,有效保护消费者各项权益,切实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确保在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公平、公正和诚信地对待消费者。
第十一条 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的综合素质建设,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法律法规、监管规制及廉洁从业等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第十二条 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以稳健审慎为原则,不断提升产物和服务的创新能力,增强金融科技应用水平,有效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第十叁条 积极配合和支持监管机构和汽车金融委员会的工作:
(一)配合汽车金融相关业务调研和课题研究等工作,及时向监管机构和汽车金融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
(二)共同发展汽车金融市场,协助和支持汽车金融委员会举办各种形式的行业培训及经验交流分享活动;
(叁)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培育良好的汽车金融业务发展环境;
(四)参加汽车金融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工作,促进行业政策、法规及信用环境建设。
第十四条 相互学习、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被禁止从业、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汽车金融委员会负责本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及时查证和处理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维护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并配合自律检查。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应定期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汽车金融委员会可要求成员单位提供自查自纠整改情况的报告;鼓励成员单位互相监督,向汽车金融委员会反映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被反映单位有义务配合相关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及汽车金融委员会收到对成员单位或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和发现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约、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成员单位,中国银行业协会及汽车金融委员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成员)权利、取消会员(成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从业人员,成员单位应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报送汽车金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汽车金融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全体成员单位视为自愿接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十叁条 本公约由汽车金融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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