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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养老金业务专业委员会业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 发布时间:2011-09-16 作者: 来源: 浏览:34132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银行业协会养老金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规范对成员单位业务信息的统计发布工作,确保各项统计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业务信息为各成员单位所管理的单一公司年金计划、集合公司年金计划及其他公司年金计划的计划数、公司数、个人账户数、管理费等涉及受托管理业务、账户管理业务、托管业务方面的基本情况。

第叁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统一口径填报业务信息(见附件),统计口径的变更由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后提出意见,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定期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原则上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度统计信息(表样见附件1),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统计信息(表样见附件2)。在每次报送信息完毕后,各成员单位应向委员会办公室确认信息已接收。

第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成员单位业务信息统计发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业务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和发布;

(二)业务信息的汇总、报送、保存与归档;

(叁)汇编有关信息资料。

第六条 成员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信息统计人员,负责提供委员会要求报送的业务信息;负责本单位各种原始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分析。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如实填报各类业务信息,杜绝虚报、瞒报,减少误报、漏报,所有报表以电子邮件形式通过指定授权邮箱报送(采用EXCEL表格格式),报出时间以委员会办公室确认时间为准。

第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各项业务信息,报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定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送行业数据,并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成员单位报送信息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各成员单位通报业务信息。如出现成员单位未及时报送业务信息的情况,委员会办公室将只向已报送成员单位通报业务信息,并点名通报未及时报送业务信息的成员单位。

第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保证成员单位报送各项业务信息的安全,除按规定报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对外发布行业数据、对内通报成员单位业务信息外,不得将成员单位业务信息对外披露。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保证所共享的信息安全,不得对外泄露其他成员单位业务信息。如因本单位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视情节轻重,报经常委会批准后,取消其信息共享资格。

第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业务信息报送工作进行考核,对年度内出现3次迟报、错报或拒报业务信息的单位,报经常委会批准后,取消其信息共享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司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月度报表点击下载

附件2:公司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季度报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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