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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年金养老金产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摆2013闭24号)

编辑: 发布时间:2013-10-22 作者: 来源: 浏览:33280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公司年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公司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效率,根据《公司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第11号令),现就公司年金养老金产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金产物定义和投资范围

 

(一)养老金产物是由公司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行的、面向公司年金基金定向销售的公司年金基金标准投资组合。

 

(二)养老金产物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物、投资连结保险产物、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商业银行理财产物、信托产物、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公司(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物。

 

养老金产物资产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二、养老金产物类型和投资比例

 

(一)养老金产物类型

 

1.股票型: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物(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的比例,合计高于产物资产净值的30%。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物资产净值的40%

 

2.混合型: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物(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产物资产净值的30%。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物资产净值的40%

 

3.固定收益型: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公司(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物、商业银行理财产物、信托产物、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物(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合计高于产物资产净值的80%。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物资产净值的40%。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10个交易日内卖出。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物不得投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物(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可以投资股票一级市场,且应当在上市流通后10个交易日内卖出,但不得投资股票二级市场。

 

4.货币型: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剩余期限在叁百九十七天以内(含叁百九十七天)的债券、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物资产净值的40%

 

5.产物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物,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可以包括存款型、债券型、债券基金型、商业银行理财产物型、信托产物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保险产物型等类型。

 

6.商业银行理财产物型、信托产物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物,可以投资于建立公司年金计划的大型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物、信托产物、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行合规情况,适当增加养老金产物的类型。

 

(二)养老金产物投资比例

 

1.单个公司年金计划基金资产或者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股票型养老金产物的比例,不得高于公司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

 

2.单个公司年金计划基金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物型、信托产物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物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公司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物型养老金产物的比例,不得高于公司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物型、信托产物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物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物型养老金产物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物型、信托产物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物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30%10%规定的限制。

 

4.单只养老金产物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公司(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物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物,分别不得超过该公司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物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物资产净值的10%

 

5.单只养老金产物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物、信托产物、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养老金产物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物的比例,不得超过养老金产物资产净值的10%。商业银行理财产物型、信托产物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物,可以不受此30%10%规定的限制。

 

6.单只养老金产物资产,投资于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物、信托产物、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物、信托产物、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其中,商业银行理财产物型、信托产物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物,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7.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单只养老金产物的比例,可以不受第11号令第五十条有关30%规定的限制。

 

叁、养老金产物发行

 

(一)投资管理人申请发行养老金产物,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备案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4份。

 

1.《对于养老金产物备案的函》;

 

2.《养老金产物投资管理合同》;

 

3.《养老金产物投资说明书》;

 

4.投资管理人和养老金产物托管人协商一致签订的《养老金产物托管合同》;

 

5.投资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人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投资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书;

 

6.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公司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养老金产物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根据第11号令和本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养老金产物备案确认函,给予养老金产物登记号。养老金产物登记号编制方法为:99+PF+4位数年份+4位数序列号。其中,序列号采用连续编排方法。

 

(叁)养老金产物托管人应当以产物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资金托管账户,资金托管账户是用于清算交收所托管养老金产物资产而设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名称为XX银行XX公司XX养老金产物资产托管账户,XX银行为养老金产物托管人的简称,XX公司为养老金产物投资管理人的简称,XX银行XX公司XX养老金产物名称应当与养老金产物备案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

 

资金托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为XX银行XX公司XX养老金产物资产专用章和托管人的授权人名章。专用章名称应当与资金托管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代为使用。

 

托管人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管理人委托托管人开立养老金产物资金托管账户的委托书;

 

2.《对于XX公司XX养老金产物确认函》复印件;

 

3.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托管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托管人公司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资金托管账户开立之后,投资管理人可以面向公司年金计划或者公司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物投资人)定向销售养老金产物。投资人依据《养老金产物投资管理合同》取得产物份额后,即成为养老金产物份额持有人。

 

(四)养老金产物发行后,投资管理人不得变更养老金产物类型。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物变更:

 

1.养老金产物名称变更;

 

2.养老金产物管理费率调高;

 

3.养老金产物投资政策变更;

 

4.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物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物变更,原产物登记号不变。

 

(六)投资管理人可以在《养老金产物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养老金产物下列内容进行变更:

 

1.调低养老金产物管理费率;

 

2.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3.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养老金产物投资管理合同》。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物终止:

 

1.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规定决定终止的。

 

养老金产物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八)养老金产物终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物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物资产中扣除。

 

清算组由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投资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四、养老金产物管理运行

 

(一)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各自以养老金产物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根据《公司会计准则第10公司年金基金》、《公司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分别在每个交易日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托管人应当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估值结果。

 

(二)注册登记人负责办理养老金产物的注册登记业务。注册登记业务指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销售业务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人应当在份额持有人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向其提供交易确认电子数据。投资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所支付的费用,不得从养老金产物资产中列支。

 

注册登记人负责定期向份额持有人报告账户的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明细等信息,报告方式可以是纸质对账单或者电子对账单。注册登记人应当确保报告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网站专区供份额持有人自助查询或者下载对账单。同时,应当为份额持有人提供纸质对账单或者电子对账单订阅方式,并按照订阅要求向份额持有人发送月度、季度或者年度纸质对账单、电子对账单。

 

(叁)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投资安排,托管人应当以养老金产物名义开立交易所证券账户、银行间债券账户、上海清算所持有人账户等账户。

 

托管人开立养老金产物交易所证券账户、银行间债券账户、上海清算所持有人账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管理人委托托管人开立养老金产物各类账户的委托书;

 

2.《对于XX公司XX养老金产物确认函》复印件;

 

3.托管人公司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4.《养老金产物托管合同》复印件;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托管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养老金产物托管合同》规定,对养老金产物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会计核算与估值、费用计提与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违反本通知或者《养老金产物托管合同》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予以调整;投资管理人逾期未调整的,托管人应当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五)养老金产物投资管理费按照固定费率收取,不收取业绩报酬,不提取风险准备金。

 

(六)养老金产物的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证券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以及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的开户及变更费用等,从养老金产物资产中扣除。

 

养老金产物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综合考虑养老金性质、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市场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费收取标准。

 

五、投资养老金产物

 

(一)公司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资产投资养老金产物

 

1.公司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下简称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人,可以将投资组合的委托投资资产投资于一个或者多个养老金产物。

 

2.投资管理人将投资组合的部分或者全部委托投资资产投资于养老金产物时,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投资资产不再计提投资管理费,也不提取风险准备金。

 

3.规模较小投资组合的受托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应当优先考虑将该组合的委托投资资产全部投资于养老金产物。

 

4.注册登记人负责以投资组合的名义开立养老金产物份额持有人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与投资组合名称一致,开户证件使用公司年金计划备案确认函,证件号码为公司年金计划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号码等使用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的信息。

 

5.投资管理人将投资组合的委托投资资产投资于养老金产物时,应当经受托人同意。

 

(二)公司年金计划资产投资养老金产物

 

1.法人受托机构可以将受托管理的公司年金基金资产,分配给一个或者多个养老金产物。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在《公司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说明将公司年金缴费分配给养老金产物的原则和方法。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与养老金产物投资管理人签订《公司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养老金产物投资管理合同》、《养老金产物投资说明书》作为《公司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的附件。

 

2.规模较小公司年金计划的委托人或者法人受托机构,应当优先考虑将公司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全部投资于养老金产物。

 

3.注册登记人负责以公司年金计划的名义开立养老金产物份额持有人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与公司年金计划名称一致,开户证件使用公司年金计划备案确认函,证件号码为公司年金计划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号码等使用法人受托机构的信息。

 

4.公司年金计划法人受托机构和公司年金计划托管人应当分别完成公司年金计划的建账、估值核算、制作会计报表、信息报告等工作,法人受托机构对托管人出具的估值核算结果、会计报表及信息报告进行复核。

 

六、养老金产物信息披露和监管

 

(一)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养老金产物备案确认函的下一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及其公司官网上披露养老金产物信息。养老金产物的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及其公司官网上披露。

 

(二)养老金产物存续期间,投资管理人应当每个交易日在指定网站及其公司官网上披露经养老金产物托管人复核、审查和确认的单位净值。

 

(叁)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份额持有人提供养老金产物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

 

(四)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养老金产物的管理情况,同时抄报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养老金产物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仔细阅读《养老金产物投资管理合同》、《养老金产物投资说明书》、《养老金产物托管合同》,充分认知养老金产物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损益。

 

(六)公司年金计划受托人,负责公司年金计划的投资比例控制;公司年金计划托管人负责监督。公司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负责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控制;公司年金计划托管人负责监督。养老金产物投资管理人,负责养老金产物的投资比例控制;养老金产物托管人负责监督。养老金产物投资管理人应当接受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七)养老金产物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确认,并不表明其对养老金产物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养老金产物没有投资风险。

 

(八)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违反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第11号令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业务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养老金产物的投资运作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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