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委员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1月12日,人社部、财政部出台《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统一规范经办服务规则和流程,确保转移接续衔接顺畅,1月18日,人社部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7]7号,以下简称《规程》)。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工作,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流动时的养老保险权益,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通知》和《规程》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地的“助推器”,是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试金石”,是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安全网”,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压舱石”。适应流动性,及时出台《通知》和《规程》,消除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空白点”,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就有了基本遵循,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就有了根本保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管在哪工作,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接着算。《通知》和《规程》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跨省、区转移接续,且最大限度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坚持制度并轨、政策统一的基本原则,根据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公司之间流动的各种情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相关资金转移与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基本一致,职业年金与公司年金转移的规则基本一致。既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公司年金)相关信息流和资金流的转续办法,又明确转续后的待遇计发办法,使政策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