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有序、高效、务实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财业务专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叁条 委员会宗旨是规范理财业务行为,完善理财业务行业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履行风险揭示与告知义务,建立健全舆情沟通协调机制,更好地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委员会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信自律、为民利民。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监管部门对于理财业务发展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规、办法,为会员单位之间搭建理财业务信息沟通与交流合作的行业性平台,正确引导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研究境内、境外理财业务机构发展态势,认真分析市场热点焦点问题,科学探索理财业务发展规律,制定适合成员单位自身特色的业务创新发展框架。
(叁)积极引导成员单位从发展战略、营销渠道、产物创新、信息披露、销售管理、风险教育等多方面,建立健全金融创新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理财业务创新内部控制体系再监督。
(四)注重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加强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及时性、有效性;做好汇集成员单位对于理财业务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行业标准和工作流程。
(五)关注媒体及其他渠道反映的有关资管产物销售及其相关方面的突发事件,并注重做好事前引导、事中沟通和事后应对;建立与媒体的交流、对话与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不断优化理财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
(六)成员单位应利用自身优势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开展相关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宣传活动,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组织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座谈讨论,结合当前理财业务领域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听取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和政策建议。
(八)围绕理财业务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交流、学习和研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更好的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
(九)组织成员单位赴国内、国外进行考察、学习、调研、培训,以不断完善成员单位理财业务相关管理水平。
(十)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叁章 成员单位
第六条 申请加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拥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叁)有加入委员会的意愿。
第七条 申请加入委员会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
(叁)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叁)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四)获得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叁)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支持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
(五)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成员单位设成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委员会履行职责。成员代表应当是成员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具体由成员单位成员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修订及批准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叁)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叁条 全体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2/3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叁年,连选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叁)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审定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和相关标准;
(五)组织协调、行业合作开展理财业务相关活动;
(六)选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八)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需叁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苍产蝉辫;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由主任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担任。
第十九条 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的高级管理层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的高级管理层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叁)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叁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叁)向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协调服务叁部。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推荐,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委员会履职;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叁)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2023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八届叁十一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