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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私人银行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编辑: 发布时间:2015-01-22 作者: 来源: 浏览:110244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中国银行业协会私人银行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银行业私人银行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私人银行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私人银行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叁条  私人银行委员会的宗旨是搭建行业私人银行业务沟通交流与合作的平台,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倡导健康和谐的财富管理理念,推进私人银行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私人银行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研究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私人银行业务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和自律制度,推动实施并监督成员单位执行;

(二)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及时收集、反映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为监管部门出台监管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叁)建立私人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合作机构准入名单机制,确保从业人员具备较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四)举办各类私人银行业务培训、论坛及研讨会,并开展国际私人银行业务的学习与交流等;

(五)收集、整理相关统计数据,建立私人银行业务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六)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 员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银行可申请加入私人银行业务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银行开办私人银行业务后,经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私人银行业务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七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叁)对私人银行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私人银行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私人银行业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私人银行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叁)关心支持私人银行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九条  私人银行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私人银行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具体由成员单位负责私人银行管理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修订私人银行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私人银行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叁)审议私人银行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委员会或叁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叁条  全体会议需叁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四分之叁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私人银行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7家常委单位组成。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叁年,连选可以连任。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叁)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审定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行业私人银行规范和行业标准;

(五)组织、协调开展行业私人银行规范等相关活动;

(六)选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需叁分之二以上常委单位参加方能召开。经私人银行委员会主任或叁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私人银行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叁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四分之叁以上到会常委单位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私人银行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业务服务部。

第二十叁条  私人银行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副主任由常委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私人银行委员会履职;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叁)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私人银行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五)其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五条  私人银行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叁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主任单位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和常务副主任人选从主任单位产生,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人选从副主任单位产生,由副主任单位推荐。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主任单位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

私人银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私人银行委员会工作。

私人银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六条  私人银行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私人银行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叁)向协会理事会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私人银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私人银行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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