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村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村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村银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叁条 村银委员会服务对象为自愿加入协会的各省(市、区)的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投资管理行)、村镇银行、地方银行业协会等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为村银委成员单位。
第四条 村镇银行工作委员会以村镇银行稳健持续发展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发挥协调、联络的职能,建立村镇银行间信息沟通与业务交流、把握行业动态的合作平台。同时,建立村镇银行与监管机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对话的平台,整合村镇银行成员单位资源,畅通村镇银行成员单位相互沟通渠道,维护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发展,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合作共赢,推进村镇银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条 村银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协调服务、沟通代言”。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村银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组织协调村镇银行成员单位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定期互动,为村镇银行成员单位呼吁政策扶持,并协助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争取有利于村镇银行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加强村银委成员单位与其他银行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课题调研、信息交流等工作,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引导社会舆论,维护村镇银行声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叁)组织召开村镇银行工作委员会常委会、成员全体会议、研讨会、论坛等,研究探讨村镇银行发展的相关问题,提出有关的建议、措施等。
(四)组织村镇银行高管人员培训,拓展高管人员管理视野,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村银委成员单位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数据为依据,促进村镇银行间、主发起行(投资管理行)间交流学习,形成村镇银行会员单位之间的良性竞争,提高村镇银行社会影响力。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叁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村银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村银委员会成员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
第八条 村银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常委会,常委会成员由主发起行(投资管理行)、村镇银行、省级银行业协会代表组成。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6-10名。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常委单位推荐产生。
第九条 村银委成员单位为自愿加入工作委员会的主发起行(投资管理行)、村镇银行、地方银行业协会。
第十条 村银委员会常委会下设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单位代表和协会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负责日常事务。
第四章 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村银委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叁)共享村银委员会建立的共享平台信息;
(四)对村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村银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制度,执行村银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村银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叁)关心、支持村银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村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叁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参加全体会议或常委会。
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村银委员会办公室。
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村银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议,由村银委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村银委员会原则每届召开1-2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监管部门、有关部委列席。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需叁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报村银委员会主任审定。村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村银委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并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村银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单位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视为有效。
第十九条 村银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修订村镇银行村银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审议村银委员会新一届常委单位名单;
(叁)审议村银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 研究涉及村镇银行的相关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等事宜;
(五)审议需由村银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常委会
第二十条 村银委员会设常委会。常委会成员由主发起行(投资管理行)、村镇银行和省级银行业协会组成。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根据委员选举意见提出候选单位名单,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常委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叁)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提出全体会议议题或提交相关议案;
(五)选聘村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六)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主任或叁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叁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常委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决议需到会常委单位叁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视为有效。
第六章 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六条 村银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6-10名。主任单位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村银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单位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单位推荐。
第二十八条 主任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主持村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2)向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报告工作;
(3)提名常委会常委单位侯选名单;
(4)领导和组织村银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和活动;
(5)履行村银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主要工作职责:
(1)辅助主任单位开展工作;
(2)履行村银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村银委员会常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村镇银行联络的日常事务。
第叁十条 村银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6-10人,工作人员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和协会秘书处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村银委员会常委会聘任。
第叁十一条 村银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委会的决议事项;
(叁)负责村银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各成员单位设联系人,负责与办公室联系沟通,发送、接收各类村银委员会相关信息,配合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叁十一条 本制度经村镇银行村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叁十二条 本制度由村银委员会常委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