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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省农信联社发布对于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公告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9-11 作者: 来源: 浏览:4807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有助于增加居民的消费意愿和资金周转能力,同时减轻购房者还款压力。据业内测算,本次存量房利率将平均降低约0.8个百分点。以100万元、25年期、原利率5.1%的存量房贷为例,假设房贷利率降至4.3%,可节约借款人利息支出每年超5000元。尽管各地农信机构不是存款房贷款发放大户,但农信机构数量多,在个人住房贷款中占据一定位置。


据了解,上述《通知》发布后,各地农信机构于9月1日纷纷表态,为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正在积极推进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相关工作。


其中,海南、辽宁等省份由该省农信联社对外发布对于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公告。比如,海南省联社的公告显示:“我社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客户提供线上、线下等渠道便利服务,依法合规开展好利率调整工作。后续具体事宜,我社将在海南农信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告。”


省联社作为县级农信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具有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通过发布相关公告和政策指导,可以引导各地农信机构积极参与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工作,推动利率调整的顺利进行。


在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方面,省联社应承担以下角色:首先,应与监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有关政策和指导意见,并将其传达给全省农信机构。其次,应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针对农信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导和实施方案,确保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后,还应定期监测和评估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效果,及时向有关部门做好反馈和报告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关数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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