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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编辑: 发布时间:2018-10-26 作者: 来源: 浏览:121383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费金融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消费金融专委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消费金融专委会的宗旨是维护消费金融行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消费金融的社会认知度,促进消费金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消费金融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消费金融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一)履行消费金融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责。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二)宣传与推行消费金融理念,深化交易各方对消费金融的理解;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叁)规范中国消费金融市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操作的标准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四)收集、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建立消费金融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合作;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五)研究与消费金融相关的法律、会计、税务、监管等政策,并推动相关政策的建立和完善;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六)举办消费金融的培训、论坛、研讨会和国际交流等活动,与国内外机构广泛合作;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七)承办监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八)承办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六条 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及其它与消费金融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在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后,承诺遵守本工作规则,即可成为消费金融专委会成员。
       第七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消费金融专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平等参与委员会各项活动;
    (五)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消费金融专委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消费金融专委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营造有序竞争、规范经营、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维护消费金融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消费金融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消费金融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各成员须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

        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消费金融专委会办公室备案。
        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条 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消费金融专委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消费金融专委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消费金融专委会主任单位;
    (三)选举消费金融专委会副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四)参与研究制定消费金融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经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成员单位提出,经委员会主任审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消费金融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审查和批准工作计划,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选聘消费金融专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五)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内设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六)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消费金融专委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一票,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若成员单位常委委员因故不能参会,需委派有授权人员持委托授权书代其参会,并及时传达会议精神,落实会议决议。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消费金融专委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消费金融专委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原则上由常委单位和中国银行业协会推荐并商协会秘书处;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消费金融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六条 消费金融专委会设主任一人、专职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在常委单位中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专职副主任为专职工作人员,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推荐。主任人选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人选由副主任单位推荐。消费金融专委会主任应当由主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消费金融专委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消费金融专委会工作。
        消费金融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七条 消费金融专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消费金融专委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和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侯选名单;
    (五)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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