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美九一厂制作

欢迎访问中国银行业协会!

专业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产物和服务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编辑: 发布时间:2024-05-31 作者: 来源: 浏览:112758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产物和服务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的工作职责,保障其有序、高效、务实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标准化法》《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标准委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标准委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监管部门有关金融标准化发展规划,通过开展银行业产物和服务标准化工作,建设与现代银行体系相适应的银行业产物和服务标准体系,发挥标准的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凸显银行标准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支撑银行业高质量发展,为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银行市场环境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标准委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信自律。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标准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将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和监管要求落实到银行业产物和服务标准化工作中。

(二)按照国家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路径与相关标准化专业工作机构联系和协调,提出制定、修订银行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建议并参与编制。

(叁)制定银行业产物和服务团体标准化的管理办法和编制规则;调查研究银行业产物和服务标准化需求,组织开展银行业标准需求的调研和论证;组织、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制定银行业产物和服务团体标准化文件。

(四)指导会员单位的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导会员单位的标准化文件编制,培养会员单位的标准化工作人才。

(五)组织开展银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中银协团体标准化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相关领域的标准领跑者评估活动,对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推进标准化自律,向国家相关部门和监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成果推广的建议。

(六)其他银行业产物和服务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成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标准委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拥护标准委的工作规则;

(叁)有加入标准委的意愿;

(四)承诺参加标准委的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请加入标准委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标准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标准委的活动;

(叁)获得标准委服务的优先权;

(四)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五)提出标准化工作相关议案。

第九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标准委的决议;

(二)维护标准委合法权益;

(叁)完成标准委交办的工作;

(四)向标准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标准委的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成员设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标准委履行职责。成员代表应当是成员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 成员设至少一名联络员,受代表委托完成代表在标准委履职的日常工作。联络员职级与职称不限,成员代表可兼任联络员。设立联络员超过一名的,应明确联络员的工作次序。

第四章 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二条 标准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由标准委全体成员组成,全体成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常务委员单位;

(叁)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成员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成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标准委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组成,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当然的常务委员单位(常务委员会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标准委全体成员数量1/3)。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并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

(二)决定标准委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任;

(叁)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

(四)审议标准委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标准委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基础标准;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聘请标准委专家并规定其工作职责;

(十)审查和批准需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审核需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章 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二十条 标准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由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一条 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三条 标准委主任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标准委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标准委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标准委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叁)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备组织协调本单位相关人员参与银行业产物和服务标准化的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标准委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标准委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叁)向协会理事会和标准委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标准委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标准委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标准委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协会秘书处(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副主任(常务委员)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标准委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标准委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叁)落实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组织起草内部管理制度和基础标准;

(五)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按照标准委的职责,组织团体标准化文件的制修订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参与上级标准化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七)联络标准化专家并协调其工作;

(八)准备需提交常委会审核的事项;

(九)承担标准委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 2024年3月11 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标准委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标准委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