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是当前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今年2月,银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起草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期,叁部委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工作,包括颁布“七不准,四公开”条例;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按名录收费,凡未纳入名录的一律不得擅自收费等。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规范银行业收费行为、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标志着商业银行价格管理体制将迎来重大变革。近日,银监会表示将推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尽早出台。
一、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定价长期实行政府定价模式。《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提出: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银行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1996年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颁布的《对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规定了银行结算手续费的标准。199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又进一步作了补充。1998年颁布的《价格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在必要时可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调节价。2011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但目录较笼统,不能涵盖商业银行的所有服务项目,也没有确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2003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系统地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做出了具体规定,开启了我国银行业与国际接轨的“有偿服务时代”。《暂行办法》规定除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和自身情况决定。《暂行办法》实施以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改变了原有的无序竞争状态,银行业规模和竞争力得到了显着提高。但《暂行办法》只是原则性框架,初步确立了物价部门和银监部门监管的范围,并未明确定价模式和监管方式。
2012年2月发布的意见稿共七章叁十九则,包含了银行业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明码标价制度、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与相关部门的监督规定等内容,对银行收费政策做出了系统规定。与2003年发布的《暂行办法》相比,意见稿明确提出商业银行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叁元并进的方式,更有利于银行业收费行为的规范和发展。
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1、银行服务价格监管的相关法规难以适应新时期的要求。从银行业价格管理体制变革的历程看,现行的法规难以有效对银行服务价格进行规范,2003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银行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对于收费比重大、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缺乏明确规定,甚至出现一些监管空白。在这种状况下,改革商业银行价格管理体制迫在眉睫。
2、中间业务迅猛发展,定价机制不够完善。随着金融环境的不断发展,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发展迅速,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物和增值服务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收费定价采用的均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虽然部分商业银行从制度层面建立了服务价格管理流程,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疏漏,定价机制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确定服务价格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3、考核机制不科学,中间业务收入指标偏高。目前国内银行普遍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在制定经营计划时,往往将中间业务收入指标定得偏高,并有相应的激励措施。然而,考虑到我国国情,当前仍然是以直接融资为主导,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要在短期内大幅度提升并不现实,银行内各级高指标的压力成为银行服务收费不规范行为的动因之一。
4、报价行为不规范,信息透明度有待加强。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通过不断改善服务技术,为公众提供了越来越便利的金融服务。但长期以来,广大客户多把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当作社会公共产物提供机构,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收费成为了高度敏感区域。同时,由于商业银行耐心说明和引导不足,收费信息未能向客户有效传递,加上透明度的不完善,使得银行与部分客户之间在收费问题上的分歧无法得到妥善处理,进而对银行的收费行为产生误解。
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体制变革的基本方向
意见稿拉开了价格管理体制变革的序幕。其中包含银行业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明码标价制度、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与相关部门的监督规定等内容,为商业银行价格管理体制的变革指明了方向和途径。
1、首次引入叁元并进的方式,实行差异化定价。意见稿中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叁种类型,其中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例如本票、汇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除此之外的价格由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并由总行统一制定和调整。对于以广大公众为服务对象的基础类金融服务将以低费率或者免费为主,而对于以高端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创新类中间业务将给予商业银行以充分的自主定价权。
2、规范和细化明码标价制度,价格调整则须遵循报备制度。一般情况下,国外商业银行在进行收费调整时,通常提前告知有关收费政策的调整,并预留充分时间给客户进行账户的维护与调整。借鉴国外经验,意见稿中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在网点、网站等及时公布,并提出对违反规定的银行进行依法处理;当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时,需要提前至少30天向有关部门报告。
3、强调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事实上,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法规中,并没有要求银行在修改服务收费标准时需要同消费者进行协商,而意见稿中规定商业银行在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要征求金融消费者的意见,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的自主权和知情权。同时,考虑到要维护消费者的自身权益,还规定了消费者有权因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调整或服务合同变更要求终止服务。
4、强调审慎经营,完善体制建设。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反馈投诉制度。意见稿中要求商业银行完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和信息披露流程,严格执行内部授权管理,明确价格行为违规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
5、内外结合,整顿违规收费行为。从外部监管上看,要逐步完善法律法规,为规范收费提供依据。经过最近一个时期的专项治理,目前银行业不合理收费和附加条件现象已有明显改观,但与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和全社会的期望存在一定差距。商业银行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收费行为和标准。
四、服务价格体制变革将对银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意见稿对商业银行定价结构、定价行为监管、内部管理及价格的监督处罚等进行了比较全面和系统规定,使银行的收费和定价机制具有更为详尽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增强了金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话语权,明确了政府机构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定价权限,将对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1、有利于银行建立科学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商业银行收费不规范行为的根本因素是价格管理体系不科学,自主定价能力较弱。在明码标价和报备制度下,银行服务价格的测算、评估和执行能力将逐步增强。充分发挥服务价格管理监督机制和价格信息反馈机制的作用,减少调价行为的随意性,在推出新的服务项目时,注意说明收费水平的依据、成本的变化等。形成更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和信息披露流程。
2、改善商业银行服务质量,提高整体业务水平。“以质论价”是市场交易中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总体看,国外银行在一些项目上的收费标准普遍比国内高。不过,当前银行业也存在一些收费与国际接轨、而服务质量没有跟上的现象。比如由于投资者和产物设计方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我国银行部分理财产物无法达到预先宣传的收益率。未来要求银行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营思想,逐步形成服务体系自我优化的良性机制,从而有效地提升银行金融服务的质量。
3、有利于银行业费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意见稿中叁元并进的方式,其根本目的是在严格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的同时,充分体现商业银行提供服务的有偿性,形成多样化的服务价格,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推进商业银行的费率市场化进程。费率市场化的推进反过来又保证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与收取费用的对等性,促进良性竞争。
五、把握契机,顺时而变
意见稿及一系列后续措施所体现的改革理念表明了监管部门对于规范银行收费行为、建立银行业良好竞争秩序的决心,预示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商业银行要以价格管理体制的变革为契机,积极落实政策规定,从定价机制、内部管理、产物创新等方面进行提升,推动商业银行战略转型,增强银行国际竞争力,更好地履行经济社会责任。
1、建立健全科学的定价机制。商业银行应准确把握成本测算、调整和定价,探索建立科学的定价体系,逐步解决定价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现象,促进商业银行收费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落实明码标价,提高信息透明度。在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遵循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鉴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较多,应对一些服务内容基本类似、服务功能大体相同的服务项目进行整合、归并,方便客户快速了解服务收费标准、自主选择。同时,健全客户意见反馈制度,逐步减少和消除公众对银行服务收费的质疑和误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银行业未来中间业务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3、提升银行服务质量,向品牌化服务发展。银行服务质量是收费的前提,收费与服务质量相互促进。银行要以客户为导向,根据市场不同层次需求的不同提供差别化服务,提升服务的附加值,做到服务收费与服务价格的内在统一。商业银行可以在银监会规定的服务收费框架内,努力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的同时提供超值服务,以增加客户的满意度。例如美国商业银行在金融危机之后蚕条例的限定下,一方面通过提供多种免费服务来“补贴”客户;另一方面通过创新账户,使客户在银行的活期存款能够收到利息。
4、开展中间业务金融创新,深化产物价值创造。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是银行业未来转型的关键,随着综合经营的推进和利率、汇率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我国银行业应稳步扩大中间业务范围,将服务与现代科技发展水平紧紧结合,为客户提供高层次、专业化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加快由传统的融资中介向财富管理银行的战略转型。同时将西方商业银行中先进的创新工具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使创新出来的产物、业务和服务方式适合我国市场情况,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并能带来稳定收益。
(宗良研究员,中国银行战略发展部,孙迪,中央财经大学)
一、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定价长期实行政府定价模式。《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提出: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银行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1996年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颁布的《对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规定了银行结算手续费的标准。199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又进一步作了补充。1998年颁布的《价格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在必要时可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调节价。2011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但目录较笼统,不能涵盖商业银行的所有服务项目,也没有确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2003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系统地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做出了具体规定,开启了我国银行业与国际接轨的“有偿服务时代”。《暂行办法》规定除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和自身情况决定。《暂行办法》实施以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改变了原有的无序竞争状态,银行业规模和竞争力得到了显着提高。但《暂行办法》只是原则性框架,初步确立了物价部门和银监部门监管的范围,并未明确定价模式和监管方式。
2012年2月发布的意见稿共七章叁十九则,包含了银行业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明码标价制度、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与相关部门的监督规定等内容,对银行收费政策做出了系统规定。与2003年发布的《暂行办法》相比,意见稿明确提出商业银行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叁元并进的方式,更有利于银行业收费行为的规范和发展。
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1、银行服务价格监管的相关法规难以适应新时期的要求。从银行业价格管理体制变革的历程看,现行的法规难以有效对银行服务价格进行规范,2003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银行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对于收费比重大、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缺乏明确规定,甚至出现一些监管空白。在这种状况下,改革商业银行价格管理体制迫在眉睫。
2、中间业务迅猛发展,定价机制不够完善。随着金融环境的不断发展,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发展迅速,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物和增值服务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收费定价采用的均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虽然部分商业银行从制度层面建立了服务价格管理流程,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疏漏,定价机制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确定服务价格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3、考核机制不科学,中间业务收入指标偏高。目前国内银行普遍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在制定经营计划时,往往将中间业务收入指标定得偏高,并有相应的激励措施。然而,考虑到我国国情,当前仍然是以直接融资为主导,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要在短期内大幅度提升并不现实,银行内各级高指标的压力成为银行服务收费不规范行为的动因之一。
4、报价行为不规范,信息透明度有待加强。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通过不断改善服务技术,为公众提供了越来越便利的金融服务。但长期以来,广大客户多把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当作社会公共产物提供机构,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收费成为了高度敏感区域。同时,由于商业银行耐心说明和引导不足,收费信息未能向客户有效传递,加上透明度的不完善,使得银行与部分客户之间在收费问题上的分歧无法得到妥善处理,进而对银行的收费行为产生误解。
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体制变革的基本方向
意见稿拉开了价格管理体制变革的序幕。其中包含银行业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明码标价制度、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与相关部门的监督规定等内容,为商业银行价格管理体制的变革指明了方向和途径。
1、首次引入叁元并进的方式,实行差异化定价。意见稿中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叁种类型,其中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例如本票、汇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除此之外的价格由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并由总行统一制定和调整。对于以广大公众为服务对象的基础类金融服务将以低费率或者免费为主,而对于以高端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创新类中间业务将给予商业银行以充分的自主定价权。
2、规范和细化明码标价制度,价格调整则须遵循报备制度。一般情况下,国外商业银行在进行收费调整时,通常提前告知有关收费政策的调整,并预留充分时间给客户进行账户的维护与调整。借鉴国外经验,意见稿中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在网点、网站等及时公布,并提出对违反规定的银行进行依法处理;当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时,需要提前至少30天向有关部门报告。
3、强调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事实上,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法规中,并没有要求银行在修改服务收费标准时需要同消费者进行协商,而意见稿中规定商业银行在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要征求金融消费者的意见,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的自主权和知情权。同时,考虑到要维护消费者的自身权益,还规定了消费者有权因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调整或服务合同变更要求终止服务。
4、强调审慎经营,完善体制建设。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反馈投诉制度。意见稿中要求商业银行完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和信息披露流程,严格执行内部授权管理,明确价格行为违规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
5、内外结合,整顿违规收费行为。从外部监管上看,要逐步完善法律法规,为规范收费提供依据。经过最近一个时期的专项治理,目前银行业不合理收费和附加条件现象已有明显改观,但与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和全社会的期望存在一定差距。商业银行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收费行为和标准。
四、服务价格体制变革将对银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意见稿对商业银行定价结构、定价行为监管、内部管理及价格的监督处罚等进行了比较全面和系统规定,使银行的收费和定价机制具有更为详尽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增强了金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话语权,明确了政府机构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定价权限,将对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1、有利于银行建立科学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商业银行收费不规范行为的根本因素是价格管理体系不科学,自主定价能力较弱。在明码标价和报备制度下,银行服务价格的测算、评估和执行能力将逐步增强。充分发挥服务价格管理监督机制和价格信息反馈机制的作用,减少调价行为的随意性,在推出新的服务项目时,注意说明收费水平的依据、成本的变化等。形成更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和信息披露流程。
2、改善商业银行服务质量,提高整体业务水平。“以质论价”是市场交易中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总体看,国外银行在一些项目上的收费标准普遍比国内高。不过,当前银行业也存在一些收费与国际接轨、而服务质量没有跟上的现象。比如由于投资者和产物设计方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我国银行部分理财产物无法达到预先宣传的收益率。未来要求银行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营思想,逐步形成服务体系自我优化的良性机制,从而有效地提升银行金融服务的质量。
3、有利于银行业费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意见稿中叁元并进的方式,其根本目的是在严格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的同时,充分体现商业银行提供服务的有偿性,形成多样化的服务价格,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推进商业银行的费率市场化进程。费率市场化的推进反过来又保证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与收取费用的对等性,促进良性竞争。
五、把握契机,顺时而变
意见稿及一系列后续措施所体现的改革理念表明了监管部门对于规范银行收费行为、建立银行业良好竞争秩序的决心,预示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商业银行要以价格管理体制的变革为契机,积极落实政策规定,从定价机制、内部管理、产物创新等方面进行提升,推动商业银行战略转型,增强银行国际竞争力,更好地履行经济社会责任。
1、建立健全科学的定价机制。商业银行应准确把握成本测算、调整和定价,探索建立科学的定价体系,逐步解决定价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现象,促进商业银行收费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落实明码标价,提高信息透明度。在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遵循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鉴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较多,应对一些服务内容基本类似、服务功能大体相同的服务项目进行整合、归并,方便客户快速了解服务收费标准、自主选择。同时,健全客户意见反馈制度,逐步减少和消除公众对银行服务收费的质疑和误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银行业未来中间业务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3、提升银行服务质量,向品牌化服务发展。银行服务质量是收费的前提,收费与服务质量相互促进。银行要以客户为导向,根据市场不同层次需求的不同提供差别化服务,提升服务的附加值,做到服务收费与服务价格的内在统一。商业银行可以在银监会规定的服务收费框架内,努力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的同时提供超值服务,以增加客户的满意度。例如美国商业银行在金融危机之后蚕条例的限定下,一方面通过提供多种免费服务来“补贴”客户;另一方面通过创新账户,使客户在银行的活期存款能够收到利息。
4、开展中间业务金融创新,深化产物价值创造。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是银行业未来转型的关键,随着综合经营的推进和利率、汇率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我国银行业应稳步扩大中间业务范围,将服务与现代科技发展水平紧紧结合,为客户提供高层次、专业化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加快由传统的融资中介向财富管理银行的战略转型。同时将西方商业银行中先进的创新工具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使创新出来的产物、业务和服务方式适合我国市场情况,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并能带来稳定收益。
(宗良研究员,中国银行战略发展部,孙迪,中央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