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制度是各级纪委常用的工作方式,是纪委发挥其监督职能的重要工作方法。纪委谈话常常让一些问题官员闻风丧胆,以至于社会上流传着一句话,“天不怕地不怕,就怕纪委找谈话”。纪委谈话真有那么严重吗?哪些情形下党员干部会被纪委约谈呢?
一、任前廉政谈话
形式:个别谈话(一对一)、集体谈话(一对多)
谈话对象:新任党员领导干部
要点:传达上级党风廉政精神、通报警示案例、告诫走上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勤政廉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分内之事。
二、教育提醒谈话
形式:个别谈话
谈话对象:各级党员干部
要点:对党员干部思想上的困惑和不良倾向、工作生活中的违纪违法苗头、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轻微问题进行谈话。
叁、信访谈话
形式:个别谈话
谈话对象:被举报反映问题的党员干部
要点: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当面向组织谈清楚,并根据情况进行适当教育。
四、诫勉谈话
形式:个别谈话、集体谈话
谈话对象:对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够降免职条件的领导干部
要点:适用于谈话对象“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等七种情形。谈话中将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通过谈话进行告诫、劝勉,向其郑重指出存在的问题,促使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错误。
五、谈话函询
形式:1、发函请作说明;2、分管领导或室领导与其谈话;3、党委主要负责人与其谈话;4、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谈话。
要点: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问题线索的处理方式之一。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六、组织调查谈话
形式: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与其个别谈话
谈话对象:有违纪嫌疑的党员干部
要点:根据党内法规规定,由违纪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配合组织调查,讲清有关问题。经过初核、立案,认为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坊间常说的“双规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