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美九一厂制作

欢迎访问中国银行业协会!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协会要闻 > 领导讲话

探索非诉解决金融纠纷路径,依法维护银行机构合法权益

编辑: 发布时间:2013-08-13 作者: 来源: 浏览:3044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中国银行业协会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在这里联合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座谈会,同时举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与北京仲裁委员会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这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仲裁机构一次有益的合作创新,是中国银行业协会践行一切为了会员、一切依靠会员具有维权工作里程碑意义的合作,必将载入中国银行业维权工作的史册。
    众所周知,多元化解决金融纠纷的路径包括很多,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都是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纠纷的有效手段,长期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维权方面更多习惯于运用诉讼手段解决银行与银行、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金融纠纷,诉讼手段解决银行业金融纠纷有效但效果也有限,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普通诉讼程序制度安排上时间较长,一审一般要六个月,两审下来很容易就拖到一年多时间,加之案外因素作用,久审不决的现象经常发生,不仅加重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权成本,严重地影响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权工作效率和效果。个别地区还出现了一些法官枉法裁判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纠纷事件,银行业诉讼维权工作十分艰难。中国法制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银行业必须探寻多渠道解决金融纠纷机制建设问题。以仲裁方式解决银行业金融纠纷已经成为我们不二的选择。
    仲裁解决金融纠纷能够满足银行业公正廉洁、公平合理裁决基本诉求。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外,靠自身的运作维持生存,无法依赖政府财政,公正办案是仲裁赢得社会信任、争取案源的前提,是仲裁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证,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权益。
    仲裁解决金融纠纷能够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意愿、保守银行业商业秘密。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与客户合同约定或选择仲裁机构,而且还可以选择自己信任地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办案,可以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程序以及所适用地法律,能够充分满足银行业在维权方面自由处分权利,有利于排除地方机构对银行业维权工作的干扰。银行业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往往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誉,银行与银行之间的纠纷更是涉及银行业很多秘密,仲裁一般情况下均实行不公开审理,能有效保护银行业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能够有效地防范银行业的声誉风险。换一句话说,即便银行在与客户纠纷中出现了败诉现象,没有更多人员旁听,裁决文书不公开、不上网,可以说仲裁的不公开性也能较好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形象。
    仲裁解决金融纠纷具有快速简便、成本低廉的突出优势。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即刻发生法律效力,能避免无休止的缠诉和案件的久拖不决,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节省宝贵的时间,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维权成本。《北京仲裁》第83期曾刊登金融纠纷观察报告对此专门做过对比,一起2000万元的金融纠纷,与一审诉讼送相比可以直接节省诉讼费用十几万元,而且仲裁只需交一次费用,不需要再支付上诉费用。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聘请律师的费用也会相应减少。可以说仲裁符合商业银行效益性原则。
    仲裁解决金融纠纷具有专家办案、服务性强的特点。我们知道仲裁机构仲裁员是从各行各业中精心选聘的专家学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在专有技术领域能体现他们的特长。我们全国银行业有很多法律专家都是仲裁机构仲裁员,我们在座的也有仲裁员。诉讼解决金融纠纷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官不了解银行业务,“你不懂我、我不懂你”的现象时常发生。仲裁机构仲裁员的专业性有效地解决我们银行业的担心。银行业金融机构几乎可以选择银行业最优秀的法律专家来裁决自己的案件,且不必看仲裁员脸色行事。仲裁机构为当事人办案,也是为自己办事,决无“门难进、脸难看、是难办”的通病,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很多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安排。上次我们在举办银行业法律风险培训时,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傅郁林教授曾经说过,北京仲裁委仲裁秘书优秀性是国内其他仲裁机构无法比拟的。可以说选择仲裁解决金融纠纷是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保持银行业机构应有尊严的难得路径。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协会在解决银行业金融纠纷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协会先后与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签订合作备忘录,与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签订了诉调对接解决银行业金融纠纷合作协议。为了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业纠纷调解机制发展,本着优势互补,长期合作的原则,今天我们在这里又与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举行战略合作协议签订仪式。今天签约仪式不仅在形式不同于以往,在合作内容上更加丰富翔实。一是建立商事调解合作机制(协会从银行业内向北京仲裁委调解中心推选符合调解员标准的优秀的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对协会推荐的调解案件,北京仲裁委调解中心将优先推荐纳入调解员名册的人士担任调解员,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二是建立商事仲裁合作机制(协会及会员单位今后草拟、修订行业格式合同或者指导会员草拟、修订会员使用的格式合同过程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可以征求北京仲裁委专家意见,北京仲裁委也将积极向协会会员提供仲裁立案、程序、规则等争议解决程序性咨询服务。协会将向北京仲裁委推荐符合仲裁法规定的行业内优秀的人士,在参加北京仲裁委组织的仲裁员培训后,担任仲裁员)。三是共同进行银行业争议解决的研究(协会与北京仲裁委将深入探讨在新监管体系、金融风险、金融产物创新等带来挑战,共同加强银行业争议解决实体、程序方面的研究,可采取共同调查、撰写报告、进行案例研究、出版研究书籍等形式,建立共享信息机制,互通有无,共同研究,共享研究成果)。四是共同搭建银行业仲裁、调解培训体系,今年7月份,协会举办法律风险防范培训班上,北京仲裁委副秘书长陈福勇博士为学员讲授很好的一课,在普及仲裁知识同时,也大力宣传了北京仲裁委。在这一方面,协会与仲裁委将进一步拓展合作点与面。五是加强宣传交流。通过五个方面的深度合作,中国银行业协会将逐步密切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各个方面关系,共同为银行业会员单位提供更为有效的金融纠纷解决渠道,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金融纠纷做出应有的贡献。
    同志们,中国银行业协会与北京仲裁委合作的舞台已经建立,我们衷心希望银行业会员单位充分利用这一舞台,努力开创银行业非诉维权工作的新局面。
    最后,我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对与会代表光临表示衷心感谢!对北京仲裁委为构建银行业与之合作所作出的辛苦努力表示衷心感谢!并衷心祝愿中国银行业协会与北京仲裁委的合作越来越好!
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