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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

编辑: 发布时间:2020-12-25 作者: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8633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现就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承兑人应当于承兑完成日次1个工作日内披露每张票据的承兑相关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承兑人名称、承兑人社会信用代码、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等。


二、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10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包括累计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等。


叁、承兑人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公司签收商业承兑汇票前,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


五、金融机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前,应当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票据承兑信息不存在或者票面记载事项与承兑人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不得办理票据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


六、承兑人披露信息及时、准确、承兑的票据无逾期记录的,金融机构可以优先为承兑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优先为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业务。承兑人披露信息存在延迟、虚假或者承兑的票据持续逾期的,金融机构应当审慎为承兑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审慎为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


七、承兑人可以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其他信用信息。承兑人在债券市场发生违约的,可以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债券违约情况。


八、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承兑人及时、高效披露相关信息,并加强监测,对承兑人披露信息延迟、承兑的票据持续逾期以及披露的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载信息不一致等情况进行提示。公司、金融机构发现伪假商业承兑汇票或者冒名承兑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九、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根据本公告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制定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施行,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情况。


十、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信息披露参照本公告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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