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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对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24-08-02 作者: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2231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叁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对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部署要求,金融监管总局优化尽职免责监管制度,修订《中国银监会对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公司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印发《对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小型微型公司、个体工商户、小微公司主和农户等重点领域贷款,细化免责、追责情形,切实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解除敢贷、愿贷的后顾之忧。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通知》提出了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分别列举了应免责情形、可减免责情形和不得免责情形。一是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要求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二是在应免责情形的基础上,对于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基本履行了岗位职责,仅存在轻微过失的,明确可视情况减责、免责。叁是结合当前监管重点关注的违规问题,对于有重大过错的人员,明确不得免责。


《通知》还规范了尽职免责工作机制。要求银行在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中增加“申诉”环节,并强调不得因被评议人申诉而加重其责任认定结果,推动银行畅通申诉渠道,更好保护信贷人员权益。在提高效率方面,要求尽职免责工作启动后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对于贷款金额较小、责任划分清楚的业务,明确可批量出具尽职评议报告。


《通知》强调抓好政策细化落实。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内部制度,统筹考虑履职过程、履职结果和损失程度等因素,明确普惠信贷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物的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二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开展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效果评价,内部通报尽职免责工作总体情况和典型免责事例,培育尽职免责文化氛围。叁是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加强对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引导和督促。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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