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是十八大部署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之一,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我国未来最大的发展红利与增长引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是事关我国长远发展的大战略。如何适应城镇化建设要求、构建有利于城镇化建设的融资体系,是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城镇化是扩大国内需求的战略重点。我国城镇化蕴含着巨大内需空间,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城镇化能使大批农民进入城市,使其从较低水平的农民消费转变为较高水平的市民消费,从而有效扩大城市消费群体、增加城市消费需求;也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收入增加,进一步提高农村消费水平。城镇化带来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多方面投资需求,带来城市产业升级、就业创业的需求,为扩大投资需求提供强大持久的动力。 (二)城镇化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必然途径。城镇化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大大减少农村人口数量,增加城市和城镇人口,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格局。城镇化通过人口转移提高了农村人均资源占有量,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水平,为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从而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经济的落后面貌。 (三)城镇化是带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动力。改革开放以来,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发展起来,处于内陆的中西部地区发展相对滞后。通过加快城镇化建设,在中西部一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区域培育发展新的城市群,有利于带动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市场空间由东向西、由南向北梯次拓展,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过去的30多年,我国城镇化以超大体量实现高速发展,走完了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上百年甚至数百年才实现的城镇化发展历程,成就卓着、世所罕见。但传统的粗放式城镇化模式弊端重重、不可持续,走以人为本、城乡互动、产城融合、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的城镇化道路已成为重要的战略选择。与过去相比,新时期城镇化建设的金融需求有以下鲜明特征。 一是城镇化建设金融需求的多元化。新时期城镇化不是简单地增加城市人口比例和扩张城市规模,而是在产业支撑、公共服务、人居环境、生活方式等方面全面实现由乡到城的转变,是一项涉及多类经济主体、多种经济活动的系统工程。城镇经济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金融需求的多层次、多元化,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金融需求具有大额、长期的特征;城镇新兴产业与成长性公司的融资需求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城镇小微公司与“三农”融资需求具有规模小、频率高、时间急的特征;就业、创业等民生领域融资需求则主要以小额、低成本为特征;城镇居民还有投资理财、资金汇兑等各类综合性金融服务需求等。从金融供给看,各金融机构在经营理念、业务模式、产物服务等方面存在趋同问题,不能完全满足各类城镇经济的融资需求。 二是城镇化建设金融需求的公益性。新时期城镇化离不开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需要加强城镇交通、能源、供水、通信、文化娱乐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完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城镇公共服务。这些项目都具有较强的公共产物属性,公益性大于盈利性,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部分基础项目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目前,我国金融组织体系以商业性金融为主体,追求盈利性、安全性与流动性间的平衡,对公益性项目的支持能力相对较弱。 三是城镇化建设金融需求的均衡性。新时期城镇化既不能片面发展大城市,也不能盲目发展小城镇,需要走均衡发展道路,推进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加快发展中小城市和城镇,迫切需要增加中小城镇金融机构网点数量,加大对中小城镇的资金投入。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在城乡之间布局失衡,金融机构网点设置、人员配备、信贷配置等都向大城市集中,在欠发达县域和小城镇的配置不足,大量县域资金流向大中城市,不能完全适应城镇化均衡发展的要求。 四是城镇化建设金融需求的差异性。城镇化建设没有特色就没有竞争力,就难以发挥自身优势。新时期的城镇化不是规划趋同、千城一面的城镇化。城镇特色不同,其金融需求必然存在差异。如以消费为经济模式的城镇的金融需求必然不同于以生产为经济模式的城镇;以农业为特色产业的城镇必然不同于以工业或以服务业为特色产业的城镇;以内需为主要增长动力的城镇也必然不同于以外贸为主要动力的城镇,等等。城镇化建设金融需求的特色化,也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城镇化融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城镇化建设的路径,制约城镇化建设的质量。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城镇化道路,要求构建与之相适应的融资体系。 一是着力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小城镇的金融资源配置力度,增加小城镇机构网点、人员配置和基础设施。应根据自身比较优势和经营发展战略明确市场定位,减少同质无序竞争,开展差异化、特色化竞争。如大型商业银行可发挥资金实力雄厚的优势,以大型基础设施、城镇大公司为主要市场定位;农业发展银行应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优势,加大对城镇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城镇民生等具有较强公益性的领域的金融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应强化零售银行的市场定位,通过积极发放小额贷款支持城镇居民就业创业,通过完善中间业务优化城镇基础金融服务;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应坚持面向社区的发展定位,扎根基层、重心向下,与城镇发展相融合,加强对城镇小微公司、农业产业化公司、家庭农场等领域的金融支持。 二是着力构建充分动员各类金融资源、适应不同融资需求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我国现有“土地财政+融资平台贷款”的城镇化融资模式,不仅因土地稀缺而难以持续、因过度负债而蕴含较大金融风险,还会因过高地价推高房价。应根据城镇化建设的多元化金融需求特点,探索多元化融资渠道,实现以间接融资为主向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重转变,向体制外引入更多民间资本转变。对一些可以实现“使用者付费”的基础设施,应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入多元化的社会资金,如可以探索发行市政债券,也可探索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资产证券化,还可探索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吸引社会资金包括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参与建设。对资信等级较高的城镇龙头公司,推动其在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公司,推动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中小公司集合票据和区域集优票据融资。 三是着力构建能够盘活沉淀生产要素、破解融资难题的金融产物体系。应有序开展土地经营权质押融资业务,探索更多土地资本化方式,充分利用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集聚金融资源。应发展供应链金融,开发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融资等金融产物,激活城镇化建设中的产业链、销售链各个环节的闲置资产。有条件的城镇还可探索环保金融,围绕城镇化中的碳减排量、污水减排量等开发碳金融产物。 四是着力构建既符合银行发展规律、又适应自身定位的管理模式。金融机构应正确处理内部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既通过严格管理有效防控内部操作风险,又通过适当放权激发基层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支持城镇化建设的能力。如在信贷管理方面,应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在员工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应通过薪酬、职务方面的设计,充分调动基层员工创新支持城镇化建设的积极性。 加强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支持离不开政府的调控和引导。从世界主要经济体金融支持城镇化的经验看,政府均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如美国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对市政债券给予税收优惠,为民间资本不愿介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法国、德国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由财政对非经营性项目提供全部资金,对可收费的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金;日本利用税收优惠、低息贷款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我国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有利于城镇化建设融资的体制机制。 一是构建与城镇化建设事权相对应的地方财政体系。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形成地区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赋予地方政府与城镇化建设事权对应的征税权,探索对城镇化进程中不断增值的土地和房地产征收财产税,加快培育相对稳定的地方税源,提高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偿债能力。赋予市级地方政府相应的发债权,可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继续发行城市建设债券,同时把以收益性公用事业为资金投向的城投债逐步改造为市政债券。 二是构建有利于城镇化建设融资的金融生态环境。应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促使金融机构改变规模扩张、同质竞争,依据自身优势明确市场定位,实施差异化特色化竞争。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为各类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强化城乡一体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提供基础条件。 三是构建支持激发城镇化金融创新活力的相关产权制度。建议修改目前《担保法》,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土地金融产物。应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建立一定区域范围内产权交易市场,为金融机构创新土地金融产物、落实金融债权提供条件。以生态环保为特色的城镇可探索建立环境准入制度与环境容量有偿使用制度,通过排放权等制度安排促进节能减排的社会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提高金融介入的可行性。 四是构建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应发挥货币金融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对参与城镇化建设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在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合意贷款规模等方面给予倾斜,在相关金融市场准入、新金融业务开办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扩大人民银行贴息贷款政策范围,对城镇化建设薄弱环节给予贴息贷款支持。应充分发挥财政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通过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源投向城镇化。 我国城镇化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城镇化建设金融需求的主要特点
构建面向城镇化建设的融资体系
构建有利于城镇化建设融资的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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