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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转型经营研究】商业银行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及监管研究

编辑: 发布时间:2018-09-06 作者: 来源: 浏览:13653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中信银行  郑小娟
    内容摘要:本文针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风险及监管问题,借鉴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对我国商业银行交叉性金融业务现状及其主要风险特征等进行分析,进而结合实际情况从限制纯粹"通道"业务、加快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法规制度建设、建立风险预警管理机制、强化影子银行监管、规范信息披露标准和程序等六个方面提出监管建议,以期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交叉性金融业务,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影子银行介入风险
    一、引言
    近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规模扩大,市场参与主体不断丰富,各类金融机构间业务融合逐步深化,商业银行交叉性金融业务得以快速发展,其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也产生了交叉性金融风险,并导致金融体系的风险传导方式发生变化。特别是交叉性金融业务与影子银行运作融合,风险底数不清,增加了金融市场的脆弱性,监管机构需要通过有效措施进行规范,以防止爆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2017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全面升级,银监会密集出台对于强化银行业风险防控、开展银行业"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等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管政策,要求针对过去两年间快速膨胀的同业链条及其资产端高速增长的债券投资等从严监管。央行在2017年金融稳定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要坚决整治金融乱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及风险的交叉传染。2018年1月,银监会在《对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中,再次明确要将影子银行和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作为整治重点。
    在当前严监管、去杠杆的市场环境下,可见交叉性金融风险正在成为各家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本文针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风险及监管问题,首先对现有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其次对我国商业银行交叉性金融业务发展现状、交叉性金融风险表现形式等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应对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建议,以期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美国、英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业的发展,大都经历了由混业经营到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再经过较长时期的金融创新与融合,进而演变为综合金融的过程。因此,国际上对于交叉性金融业务及风险的研究重点,一方面是有关宏观、微观等层面全能银行经营效率问题,另一方面是与交叉性金融业务密切关联的影子银行风险及监管问题。
    1.对于全能银行经营效率
    宏观层面研究对于全能银行对经济增长、竞争和资金配置效率的影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Schere和Ross(1990)、Morrison(2002)。其中,前者认为从事多样化经营的全能银行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新型金融产物的交叉销售,可带来更快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而后者认为在控股集团层面考虑多样化经营将增加行业系统风险、破坏市场纪律,不利于行业整体发展和稳定。
    微观层面研究主要是对于全能银行的优劣势、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等。Diamond(1984)、Williamson(1986)等认为全能银行具备一定的信息优势,其可以通过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与公司建立起持续而稳定的关系,能够为银行带来范围更广的经济收益。但是,Stiroh(2002)研究表明美国银行业在过去20年中,通过多样化经营并没有获得稳定的利润和收入。Flannery(2000)、Wilmarth(2001)等认为如果将交易和产物组合在一起,将会提高它们之间的相关性。
    2.对于影子银行及其监管
    国外对于影子银行及监管的研究起源较早,影子银行的概念在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提出。Boyd J H和Gertler M(1993)指出7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体系变化巨大,信贷金融制度从由传统银行主导的经营模式转变为隐藏在贷款证券化经营模式下的制度安排。Paul R. Krugman(2009)认为影子银行迅速发展,源于运用多种金融工具来扩展业务和规避监管约束。Gorton(2010)指出影子银行的发展对传统银行形成挑战,传统银行的盈利能力不断下降,迫使传统银行必须寻求新的盈利点,进一步推动了影子银行的发展。Wallison(2008)、Reinhart(2008)、Meltzer(2010)等认为,影子银行在不同国家和金融发展不同阶段的表现形式会有所差异,严格的监管会使影子银行演变出更加复杂和隐蔽的形式。Turner(2012)指出影子银行大量运用资产证券化,将风险转移给了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行业,这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的波动性,甚至可以引发严重的金融危机。
    对于影子银行风险,Gennaioli、Shleifer和Vihny(2011)研究了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在假设理性预期的前提下,影子银行有助提高社会福利并促进金融稳定;在假设市场低估尾部风险的前提下,影子银行将增加系统性风险甚至可能引发金融危机,这一情形下进行政策干预是有必要的。Bruno和Shin(2012)认为,影子银行系统不受资本充足率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往往通过很少的资本来撬动大规模的业务,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影子银行采用的这种高杠杆率的运作方式,会使风险迅速积聚。
    对于影子银行监管,Pozer、Tobias和Adam等(2010)认为,对传统银行实施过度的"机构监管",会迫使传统银行通过进行影子银行业务谋取更多的利润,因此建议采用"功能监管"的方式。巴塞尔委员会(2017)指出诸多国际经验表明,影子银行出现财务问题时,银行往往会实施救助,以避免银子银行倒闭带来声誉风险,即存在介入风险,因此提出了评估介入风险和对影子银行实施监管的要求 。
    (二)国内研究
    国内对于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研究,早期主要集中于对金融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等方面的探讨,2004年以后有关研究逐步丰富,具体包括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概念界定、存在风险和监管建议等。
    1.对于交叉性金融业务
    交叉性金融业务,也称交叉性金融工具或交叉性金融产物,本质上是金融业交叉经营发展的一种方式。目前,我国业内普遍采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5)》给出的定义--交叉性金融业务是指一项金融业务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等至少两个以上金融市场或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至少两个以上金融行业。也有学者从其他角度进行界定,如王艳红(2009)认为交叉性金融业务是在各个金融部门间或为提供相互便利,或为共同开拓市场,或为提供资金支持,或为向其他部门渗透,而推出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具有交叉性特征的金融业务。叶文辉(2014)认为交叉性金融业务是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共同开发设计的具有融合多行业特点的金融业务,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投资者多样化投资需求。曾刚(2016)认为,所谓"交叉"或"跨市场",是金融机构为了应对金融市场化环境突破分业经营约束、提高效率,通过各种交叉性金融工具在多个金融子市场中进行各种金融活动,这些交叉(跨市场)金融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即为交叉金融风险。
    2.对于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
    周伟忠、谢斌(2004)指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可能的风险表现形式包括政策法律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集团的经营风险、技术风险和行业风险,其中导致市场风险一个诱因在于跨行业建立的"防火墙"不能完全解决银行、保险资金违规进入股票市场的行为。何虹(2014)指出交叉性金融业务可能成为规避金融监管、进行监管套利的工具,非标准债权项目加大了信用风险,资金杠杆效应放大了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陈宝卫(2014)认为业务链复杂化增加了风险连锁传染效应,风险收益、期限结构错配加大了流动性风险;刘科星(2016)以美国次贷危机为例,分析了基于次贷衍生品的交叉性金融风险传染机制。
    3.对于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监管
    周伟忠、谢斌(2004)提出建立健全"一行三会"的协调机制,一是形成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就金融政策、金融运行中关系到金融稳定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二是建立双边或多边的紧急磋商制度,对金融风险波及多个领域的,由人民银行组织与多个监管部门举行双边紧急磋商制度。李成业(2011)研究指出,一些国家通过引入中央交易对手清算减少系统性和交易对手风险,通过建立交易信息库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同时强化对冲基金和卖空交易监管,创新多种监管方式,以填补监管"真空"。李研妮(2014)研究指出,美国主要是通过扩大美联储监管职责的范围,赋予监管协同权利,统一监管政策,防止出现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行为。陆磊(2017)从宏观审慎管理角度出发探讨了如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统筹用好各类政策工具,有效发挥逆周期调节和防范跨市场风险传染的作用。
    综上所述,交叉性金融业务面临诸多风险,而影子银行运行更是影响到金融稳定,对交叉性金融业务和影子银行实施监管势在必行。国内外相关研究为本文研究提供了一定借鉴,但仍较为分散,而且近年我国金融市场业务模式已发生变化,现有研究缺乏对我国商业银行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的系统分析。本文将借鉴国内外研究经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交叉性金融业务发展现状,全面分析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与监管问题。
    三、商业银行交叉性金融业务现状
    交叉性金融业务覆盖面广、业务结构设计普遍复杂,以下从业务范畴、"大资管"的业务展以及商业银行主流业务模式三个方面阐述商业银行交叉性金融业务发展现状。
    (一)交叉性金融业务范畴
    商业银行经营向其他金融领域的渗透,是金融综合经营全球化发展趋势下的客观选择。在适当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进行交叉性经营,对于改善盈利结构、拓宽投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具有积极影响。但是,交叉性金融业务是银行为了实现经营市场化,增强自身竞争力而内生的自我创新的产物,一定程度上具有规避金融管制的特点。因此,我国监管当局和银行有必要积极探索交叉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管措施,保证交叉性经营业务的有序进行和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
    当前我国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市场主体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机构、投资公司等,有关交叉金融活动划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金融机构以业务和产物为载体,跨越货币、资本、保险等两个以上金融子市场;另一类是金融机构通过获取多种金融牌照,同时从事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通过跨市场的机构主体来打通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保险市场。近年来,两类交叉金融活动均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由于跨市场牌照获取难度相对较大,特别是中小型金融机构较难介入,因此,利用业务、产物创新来实现跨市场交易是目前的主流模式,其主要集中于"大资管"业务领域。
    (二)"大资管"业务的发展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和金融监管放松,各类机构都加大了资管业务的发展力度,相关产物规模迅速扩张。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领域既有竞争、也有合作,在资金来源、使用方面的融合程度不断深化。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截至2016年末,银行表内、表外理财产物资金余额分别为5.9万亿元、23.1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17.5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分别为9.2万亿元、10.2万亿元、17.6万亿元、16.9万亿元、1.7万亿元。剔除交叉持有的因素后,各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60余万亿元。
    与此同时,由于投资范围、资本计提、分级杠杆等监管标准在不同行业存在差异等因素,近年出现了不同金融机构相互合作、多层嵌套的资产管理业务模式,包括银行同业理财、银信合作、银证或银基合作、银保合作、银信证基保合作。凭借银行广泛的销售渠道、较大粘性的客户资源,银行理财在全部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中占比最高,其业务运作方式包括自主投资管理、购买其他金融机构产物、借助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委外业务。部分中小银行因投资能力不足,委外业务占比较高,该类业务时2017年以来监管检查的重点领域之一。
    (三)商业银行主流业务模式
    各银行机构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主要是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专户、保险资管计划等特定目的载体,将其自营资金或募集理财资金等投向各类底层资产。
    图1:商业银行交叉性金融业务主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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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交叉性金融业务主要模式如图1所示。对于底层资产,类信贷融资类资产包括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委托债权、信用证、应收账款、商业票据、商业保理、各类受(收)益权等;资本市场相关融资类资产包括场内外股票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收益权、结构化证券优先级、结构化定向增发优先级、结构化股票质押式回购优先级、私募可交换债等;基金投资类资产包括产业基金、股权基金在内各种形式的基金投资;股权投资类资产主要为同股同权的平层股权投资。
    四、商业银行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特征
    从我国商业银行实践来看,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特征主要表现为显性金融风险隐性化、资金端操作存在流动性风险、资产端风险从表内向表外转移(主要是非标资产)、多层嵌套加大了系统性风险、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并存等。
    (一)显性金融风险隐性化
    传统金融业务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权重法下依据监管风险权重、风险资产转化系数等确定,内评法下依据内部信用评级来计量,但不论是监管风险权重还是内部信用评级,都是基于明确清晰的授信主体。而在交叉性金融业务中,一些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受益权(资产收益权),底层资产隐匿于复杂的交易合同之中。尽管监管当局对资产管理计划有注册或备案要求,但较难实现底层资产的穿透管理,特别是对于一些结构设计复杂的多层嵌套业务。与传统信贷业务相比,交叉性金融业务表现出风险隐性化特征。
    (二)资金端操作存在流动性风险
    为确保一定的收益水平,跨市场业务一般通过"资金池"操作,资金来源与运用方面通常会存在期限错配。在资产管理业务中,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方式,将募集的低价、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股权项目,到期能否兑付依赖于产物的不断发行能力。在规模较小时,这种期限错配风险不突出,但当产物规模积累到程度,错配所造成的资金缺口一旦不能在金融市场上得到满足,就会引发流动性风险。
    (二)资产端风险从表内向表外转移
    表内资产在向表外转移的同时,表内金融风险也转向表外,即表现为影子银行风险 ,其中主要风险隐患在于交叉金融业务资产端投向的非标资产。例如,银行理财计划对接的标准化资产风险基本可控,而其主要风险是在于对接的非标资产部分,包括银行表内信贷资产、银行传统客户融资等,该类资产在授信额度占、统计监测层面等并未做到穿透管理。因此,商业银行表内存款转化为表外银行理财计划同时,也将表内信贷资产转化为表外资产,表内信用风险随之发生转移,操作风险放大,而该类资产的拨备计提、资本计提并不到位,商业银行间接承担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并未得到充分覆盖。
    (四)多层嵌套加大了系统性风险
    由于交叉性金融业务的跨市场、跨行业、跨机构特征,形成了比较长的金融产物链,牵涉到较多利益主体。各金融机构在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不断打破分业经营限制而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多层嵌套问题屡见不鲜,这加大了各市场主体在资本、资金、产物等方面的关联度,某一市场或行业一旦产生风险会很快传向其他市场和行业,风险溢出效应极高。与此同时,随着交叉性金融业务复杂程度提升,风险的交叉和传导也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交叉性金融业务容易出现监管套利,造成杠杆率升高,进而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五)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并存
    在现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交叉性金融业务存在明显的监管套利。不同业态监管当局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入门槛、投资范围、资本要求都存在差异,客观上也提供了可套利空间。如银行理财计划不能直接投资委托贷款,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则没有这一限制。
    同时,金融分业监管也造成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真空的存在。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中的优先级部分,为劣后级投资者融资,从形式上看,无论是银行理财端投资,还是证券公司创设的资产管理计划,都不存在限制。若将这一业务链条打通,相关金融风险却无法及时有效监测,风险底数也不透明,存在隐患。
    五、对于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建议
    在对我国商业银行交叉性金融业务现状和风险特征分析的基础上,以下主要等从限制纯粹"通道"业务、加快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法规政策建设、建立风险预警管理机制、强化影子银行风险监管、规范信息披露标准和程序六个方面提出监管建议。
    (一)限制纯粹"通道"业务
    纯粹"通道"业务不利于金融机构管理和防控风险,而且还增加了融资成本,降低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目前,金融市场上纯粹"通道"业务,大都为寻求金融监管套利的工具。为此,我国监管应强化资产管理业务的分类管理,对于纯粹"通道"业务,不但可以对操作风险提出准备金要求,同时建议对金融机构实质承担的信用风险提出准备金要求,以此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引导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
    (二)加快完善监管协调机制
    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已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这是我国推进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重要标志,这对于强化宏观审慎监管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下一阶段,在逐步形成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下,有待统一监管标准,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率,加强对跨市场、跨行业、跨机构的金融业务进行规范和风险监控。
    (三)加强金融法规制度建设
    一方面,建立健全严格的创新业务市场准入条例,制定量化的准入指标和信息披露制度,对银行新业务的申请实行审核批准制,金融监管部门要按规定严格执行,同时加强对业务参与人员的从业资格和专业技能的审查。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自创的交叉性金融业务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文件,编制单独的法规,对交叉经营的组织形式、市场操作规则等做出明确规定 。
    (四)建立风险预警管理机制
    一方面,构建由人民银行总行牵头的国家宏观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和由各区域分行牵头的区域金融风险评测系统组成的二级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在各监管机构的配合下监测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建立联动的预警监测指标体系,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协作,共同建立对于跨市场金融业务交易量、交易频率、交易资金流量、交易资金流向等监测指标体系,全面掌握交叉性金融业务的运作情况,及时对各市场或行业的风险暴露进行计量和评估,提高金融风险预测和监控能力。
    (五)强化影子银行监管
    影子银行风险是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诸多国际经验表明,影子银行出现财务问题时,银行往往会实施救助,以避免银子银行倒闭带来声誉风险。根据《介入风险识别和管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巴塞尔委员会,2017),银行应对管理活动或投融资活动与其相关的实体进行介入风险评估,监管方面应定期对银行介入风险的管理体系、政策和程序等进行检验。近年来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快速发展,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我国可借鉴国际监管框架,建立一套管理影子银行介入风险的识别和应对机制,摸清金融机构风险底数,有效降低金融机构介入风险。
    (六)规范信息披露标准和程序
    信息披露是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减少金融工具纠纷的必要前提。监管机构应继续完善各类交叉性金融业务信息披露的标准和程序,充分明确管理人责任,确保金融机构对投资者尽信息披露义务,防止出现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同时也做为打破资产管理业务刚性兑付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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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