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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推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关事宜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14-01-28 作者: 来源: 浏览:7561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推进多元化解决银行业金融纠纷,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仲裁机构的仲裁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的有关合作约定,中国银行业协会拟集中推荐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人员担任贸仲委仲裁员,现将选聘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担任仲裁员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清正廉洁,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拥护贸仲委章程,愿意遵守贸仲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以及贸仲委其他有关规定;
    3.诚实守信、明察善断,勤勉审慎、注重效率、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者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者曾任审判员满8年,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丰富的处理实务问题经验,在所在行业或者领域具有较高的声望;
    5.掌握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少数知名专业人士可适当放宽;
    6.能够积极接受选定或指定,并保证仲裁办案时间;
    7.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行政、行业纪律处分,无不良品行记录;
    8.年龄不超过60周岁(截止2014年5月1日)。
    (二)除具备以上条件外,经济贸易工作者或公司公司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法律或经贸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如适用);在国内外具有影响的大型公司公司担任法务或者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以上职务;具有相关法律知识。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将予以优先推荐:
    1.承诺按时参加贸仲委的仲裁工作,完成贸仲委分配的仲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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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积极参加中国银行业协会与贸仲委举办的相关会议及研讨会。
    4.承诺积极在本单位推广和应用仲裁机制解决各类纠纷。
    二、仲裁员任期
    仲裁员任期为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并将电子版表申请表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请表(一式三份)邮寄至中国银行业协会维权部。
    四、申请截止日期
    各会员单位应在2014年2月15日前提交申请表。所有申请人请于2014年2月20日24时前登陆贸仲委官方网站进行在线申请。两种申请方式必须在截止日前同时进行,逾期申请视为未申请。
    五、聘任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初选,并将初选合格人员报送贸仲委进行审核,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知聘任人员,由贸仲委向聘任人员颁发聘书。
    六、联系人
    李凤雨    联系电话:010-66291125
    电子邮箱:lifengyu@china-cba.net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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