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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类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不可避免有部分公司在经营中遇到困境,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下,国际经济形势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多,国内经济亦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部分经营困难的公司将面临市场退出、债务重整等问题,这将直接影响到作为市场资金主要供应者--商业银行债权的安全、金融市场的稳定。
为规范市场主体退出问题,平衡和保护退出主体及相关各方间的利益。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以下简称《公司破产法》)。与此同时,国家废止了此前于1986年制定的仅适用于国有公司的公司破产法(试行),删除民事诉讼法第19章公司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此外,1994年开始实施的对国有公司的政策性破产通道也将于2008年关闭,未来公司破产案件将适用统一的《公司破产法》。因此,所有的市场主体均有必要认真学习研究《公司破产法》,领会其精神实质,主动利用该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与以前破产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比较,《公司破产法》从结构安排到制度设计,再到具体条款表述均有很大变化。《公司破产法》的上述变化将对银行信贷资产安全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公司破产法实施后,银行向破产公司索债时拥有了更强的法律支持,并在破产程序中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将优先得到实现;这使得银行可以进一步加强对问题贷款、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加快坏账核销的速度,改善、提高银行的财务状况,从而增强银行应对经济低潮的能力。另一方面,公司破产法也是一把双刃剑。由于公司破产法的规定并非已臻完美,该法的一些不足可能会被某些人用来逃避责任或成为损害他人手段。
因此,鉴于公司破产法已对破产法(试行)等相关法律作了较大调整,给银行的风险管理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银行有必要对公司破产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公司破产法的修改对维护银行权益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提供给相关业务部门或立法部门参考。
根据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一般流程,结合银行业务实际,本文从破产原因审查与破产申请、债权申报与确认、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重整和债权实现等角度切入,分析了《公司破产法》的相关重大制度问题,提出如何保护银行合法权益的法律建议,并针对《公司破产法》中规定过分原则和模糊之处,亦提出了如何在公司破产法司法解释中加以完善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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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适用《公司破产法》保护权益的相关问题研究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