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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 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稿)

编辑: 发布时间:2021-08-03 作者: 来源: 浏览:73698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安保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有序、高效、务实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保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安保委员会宗旨是完善银行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体系,推进银行业安保工作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银行业安保机构交流合作,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安保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民主集中、为会员单位服务基本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安保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推动贯彻落实安保工作自律公约及制度规范;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反映成员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相关意见和建议,并与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反馈,争取政策支持;

 

    (叁)研究探索银行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机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会员单位对安全保卫工作新领域、新业务的了解和探索,促进安保工作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四)与相关监管机构积极沟通协调,共同维护银行押市场健康发展; 

 

    (五)组织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培训、专题论坛、课题研讨等工作,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六)组织研究国际银行业安全保卫体制和经验,促进银行业安全保卫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协助监管机构做好外部欺诈监测管理工作,建立银行同业防范外部欺诈案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八)完成协会或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叁章 成员单位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参加委员会;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经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叁)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叁)关心支持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条 安保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安保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具体由成员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修订及批准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叁)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经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机构或部门列席。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一半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安保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叁)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审定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和相关标准;

 

    (五)组织协调、行业合作开展安全保卫相关活动;

 

    (六)选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参加,方能召开。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机构或部门列席。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一半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可根据银行业安全保卫工作实际需要邀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等与银行业安全保卫密切相关机构有关专家出席相关会议,聘请有关专家作为专家顾问。

 

第六章 安保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四条  安保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叁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和常务副主任人选从主任单位产生,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人选从副主任单位产生,由副主任单位推荐。委员会主任由主任单位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

 

    安保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安保委员会工作。

 

    安保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五条  安保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叁)向协会理事会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安保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维权部,工作人员由主任行协同会员单位指派。

 

    第二十七条 安保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推荐,主任、副主任均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委员会履职;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叁)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安保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叁十条  本规则由安保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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