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票据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票据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票据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票据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叁条&苍产蝉辫;票据委员会宗旨是完善银行业票据工作管理体系,加强票据行业自律管理,促进银行业票据机构交流合作,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银行业票据市场稳健、科学、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票据委员会的基本工作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协调服务、合作共赢”。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票据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推动贯彻落实票据工作自律公约及制度规范,推进票据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二)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调查、收集、反映成员单位票据工作相关意见和建议,推动和配合监管部门出台、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叁)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根据票据业发展需要和会员单位诉求,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建议,争取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
(四)促进会员单位间的沟通交流与信息资源共享,推动票据服务平台及风险防控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优化票据交易环境;
(五)组织行业专家开展票据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和实务调研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理论和实践服务,推动票据业务回归本源,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六)组织协调银行业票据工作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成员单位票据业务创新发展;
(七)研究探索票据业务同业纠纷申诉、调解、处理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八)组织开展从业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操作等方面培训,与业务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开展业务交流;
(九)完成协会或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六条 申请加入票据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拥护并遵守票据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叁)自愿加入票据委员会;
(四)有指定的可代表本单位的票据业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叁)对票据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票据委员会的活动;
(五)获得票据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获取票据委员会提供的统计数据、研究报告和行业信息等资源的权利;
(七)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八)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票据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票据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叁)关心支持票据委员会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活动,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票据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及时提供与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工作动态等材料;
(六)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成员单位设成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委员会履行职责。成员代表应当是成员单位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一条 票据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票据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具体由成员单位票据工作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修订及批准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常务委员单位;
(叁)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成员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经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召开的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效力等同于现场会议。
通讯方式会议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电话会议、函件、传真、录音电话等。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机构或部门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单位、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审定。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
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具有独立代表成员单位意见的书面完全授权。
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票据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组成。常务委员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当然的常务委员单位(常务委员会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数量1/3)。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并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务委员单位。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推荐票据工作相关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因工作变更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时,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在该情形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常务委员单位应在书面方式告知委员会办公室后二个月内向票据委员会重新推荐新常务委员人选。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二)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叁)制定票据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标准;
(四)领导票据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选聘票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六)组织、协调行业开展票据合作交流活动;
(七)筹备召开全体会议;
(八)审议票据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九)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参加,方能召开。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召开的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效力等同于现场会议。通讯方式会议的形式同第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指定副主任召集、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各常务委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机构或部门列席。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务委员单位一票。
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具有独立代表成员单位意见的书面完全授权。
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银行业票据工作实际需要邀请银行业票据业务相关机构有关专家出席会议,聘请有关专家作为专家顾问。
第六章 票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二十七条 票据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八条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叁年。副主任、常务委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的代表担任。票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九条票据委员会主任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叁十条票据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叁)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应由成员单位高级管理层或票据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一条 票据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叁)向协会理事会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票据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票据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维权部,工作人员由主任单位协同会员单位指派。
第三十三条 票据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协会秘书处(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副主任(常务委员)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委员会履职的实施;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叁)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票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票据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二〇二叁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