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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摘录)

编辑: 发布时间:2015-01-26 作者: 来源: 浏览:12447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对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摘录)
(银发摆1997闭394号)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6年9月19日
【实施日期】 1996年9月19日
                                       对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现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制定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颁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印发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行,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同时废止。
      二、各银行要加强对会计结算人员的培训,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实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第二部分 商业汇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凭商业承兑汇票(附式六,以下简称汇票)委托开户行收款时,应填制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行。银行应认真审查:
1.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汇票上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3.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4.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5.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6.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经审查无误,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商业承兑汇票”戳记。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处理。
(二)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汇票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时,应按照上述(一)的有关内容认真审查,付款人确在本行开户,承兑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1、付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或在付款人接到开户行的付款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仍未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的,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划款日期和以下情况处理:
(1)付款人的银行帐户有足够票款支付的,第叁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汇票加盖转讫章作附件,并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科目 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帐
或(贷)辖内往来
(2)付款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的,银行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在委托收款凭证备注栏注明“付款人无款支付”字样,按照委托收款无款支付的手续处理。
2、银行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收到付款人的拒绝付款证明时,按照委托收款拒绝付款的手续处理。
3、设立登记簿,逐笔登记汇票的支付和退回。
(叁)持票人开户行收到划回票款或退回凭证的处理手续
1、持票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和委托收款凭证或拍来的电报,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或(借)辖内往来
(贷)××科目 持票人户
2、持票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发来的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或付款人的拒绝付款证明和汇票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按照委托收款付款人不足支付退回凭证或拒绝付款退回凭证的手续处理,将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及汇票退给持票人,并由持票人签收。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承兑银行办理汇票承兑的处理手续
    出票人或持票人持银行承兑汇票(附式七、以下简称汇票)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申请或提示承兑时,承兑银行的信贷部门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即可与出票人签署银行承兑协议(附式八),一联留存,另一联及其副本和第一、二联汇票一并交本行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汇票和承兑协议,应审查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名称、帐号是否相符,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审核无误后,在第一、二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并在第二联汇票“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由出票人申请承兑的,将第二联汇票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由持票人提示承兑的,将第二联汇票交给持票人,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同时,按照规定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承兑银行根据第一联汇票卡片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表外科目登记簿,并将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对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的余额要经常与保存的第一联汇票卡片进行核对,以保证金额相符。
(二)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凭汇票委托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应填制异地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行。
银行按照一、(一)项有关审查内容审查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银行承兑汇票”戳记。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处理。
(叁)承兑银行对汇票到期收取票款的处理手续
1、承兑银行应每天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并在“转帐原因”栏注明 “根据××号汇票划转票款”。其分录是:
 (借)××科目 出票人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出票人户
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后作支款通知交给出票人。
2、出票人帐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应转入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帐户无款支付的,应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在“转帐原因”栏注明“××号汇票无款支付转入逾期贷款户”。其分录是:
(借)××科目 出票人逾期贷款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出票人户
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交给出票人。
帐户不足支付的,除按照二、(叁)2、上述有关手续处理外,加填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在“转帐原因”栏注明“××号汇票划转部分票款”。其分录是:
(借)××科目 出票人户
(借)××科目 出票人逾期贷款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出票人户
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给出票人。
(四)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项的处理手续
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并认真审查:
1.该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与汇票卡片的号码和记载事项是否相符;
2.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3.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经审查无误,应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出票人户
(贷)联行往帐
或(贷)辖内往来
另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出凭证,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
(五)持票人开户行收到汇票款项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开户行接到承兑银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和委托收款凭证或拍来的电报,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或(借)辖内往来
(贷)××科目 持票人户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处理手续

(一)银行受理汇票贴现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附式九),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方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叁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五联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其分录是:
(借)贴现科目 汇票户
(贷)××科目 持票人户
(贷)利息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户
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二)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
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其余手续比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处理。
贴现银行在收到款项划回时,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或(借)辖内往来
(贷)贴现科目 汇票户
(叁)贴现到期未收回的处理手续
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追索票款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帐户收取。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在“转帐原因”栏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帐户收取”,一联作借方凭证,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持票人户
(贷)贴现科目 汇票户
    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给贴现申请人。
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四、商业汇票转贴现的处理手续

(一)商业银行受理转贴现的处理手续
   商业银行持贴现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转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转贴现凭证(用贴现凭证代),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交给转贴现银行。
转贴现银行信贷部门接到汇票和转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转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转贴现凭证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转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其余手续比照三、(一)的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贴现科目 汇票转贴现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利息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户
    申请转贴现银行收到转贴现银行交给的转贴现收帐通知后,应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和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收帐通知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借方凭证的附件。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借)利息支出科目 ××利息支出户
   (贷)贴现科目 汇票户
(二)转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
转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可比照叁、(二)的手续处理。对未收回的,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其前手进行追索。

   五、商业汇票再贴现的处理手续

(一)人民银行受理汇票再贴现的处理手续
    商业银行持未到期的汇票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再贴现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比照贴现凭证确定),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交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接到汇票和再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再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再贴现凭证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再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其余手续比照三、(一)的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再贴现科目 ××银行汇票户
   (贷)××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户
   商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交给的再贴现收帐通知后,应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收帐通知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借方凭证的附件。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借)利息支出科目 ××利息支出户
   (贷)贴现科目 汇票户或汇票转贴现户
(二)再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
再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可比照叁、(二)的手续处理。
(叁)再贴现到期未收回的处理手续
再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追索票款时,可从再贴现申请银行帐户收取,并将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给再贴现申请银行。

    六、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未使用注销的处理手续
 
出票人对未使用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注销,交回第二、叁联汇票时,银行从专夹中抽出该份第一联汇票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后,在第一、叁联汇票备注栏和承兑协议副本上注明“未用注销”字样,将第叁联汇票加盖业务公章退交出票人。第一联汇票代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第二联汇票作附件,同时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

    七、商业汇票挂失的处理手续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承兑银行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丧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

    八、丧失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承兑行请求付款时,银行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抽出原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后,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第八部分 委托收款会计核算手续

    一、收款人开户行受理委托收款的处理手续

(一)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划委托收款凭证(附式二十九)。邮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叁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帐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
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委托收款凭证(附式叁十)。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叁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
收款人在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上签章后,将有关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证明提交开户行。
(二)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上述凭证后,应按照规定和填写凭证的要求进行认真审查,无误后,对委托收款凭证作如下处理:
将第一联邮划或电划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款人。
将第二联邮划或电划凭证专夹保管,并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将第叁联邮划或电划凭证加盖带有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连同第四、五联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如不办理全国或省辖联行业务的,向付款人开户行直接发出委托收款凭证,均应在委托收款凭证的“备注”栏加盖“款项收妥划收××(行号)转划我行(社)”戳记,以便付款人开户行向指定的转划行填发报单。

二、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邮划或电划第叁、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时,应审查是否属于本行的凭证。审查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根据邮划或电划第叁、四联凭证逐笔登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将邮划或电划第叁、四联凭证专夹保管,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付款人付款的处理手续
1、付款人为银行付款的处理手续
银行接到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按规定付款时,第叁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有关债务证明作借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科目 ××户
(贷)联行往帐
2、付款人为单位付款的处理手续
银行在接到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时,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留存的,应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及时交给付款人,并由付款人签收;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及时交给付款人,并由付款人签收,按以下两种手续处理:
(1)银行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时;或银行未接到付款人付款通知书,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第4天上午开始营业时,付款人帐户足够支付全部款项的,第叁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如留存债务证明的,其债务证明和付款通知书作借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科目 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帐
转帐后,银行在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上填明转帐日期。属于邮寄划款的,将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后,随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交收款人开户行。属于电报划款的,应根据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填制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跨系统的委托收款付款后,应按照“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办理。双设机构地区,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和加盖业务公章随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交转汇行。转汇行将第四联邮划委托收款凭证作为本系统联行贷方报单附件,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或根据第四联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填制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通过人民银行转汇的,比照双设机构地区的手续处理。
(2)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全部款项的,银行在委托收款凭证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叁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将一联通知书和第叁联委托收凭证留存备查,将第二、叁联通知书连同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留存债务证明的,其债务证明一并邮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不另拍发电报。
(二)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1、付款人为单位的,银行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3天内,收到付款人填制的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以及付款人持有的债务证明和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然后将第一联拒付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回单退还付款人,将第二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叁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第叁、四联拒付理由书连同付款人提交或本行留存的债务证明和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不另拍发电报。
2、付款人为银行提出的拒绝付款的手续比照二、(二)1、的有关手续处理。

叁、收款人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划回的处理手续

&苍产蝉辫;(一)款项划回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或转汇行寄来的联行邮划贷方报单,或本地跨系统转汇行交来的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以及所附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时,应将留存的第二联凭证抽出同第四联凭证进行核对。经审查无误后,在该二联凭证上填注转帐日期,即以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或(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 收款人户
转帐后,将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如系电报划回的,应填制叁联联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以第一联代联行来帐卡片,第二联代贷方凭证,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作附件,第叁联代收帐通知,其余手续与邮寄划回相同。
(二)付款人无款支付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和第二、叁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以及付款人开户行留存的债务证明,抽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然后将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及一联未付款项通知书以及收到的债务证明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未付款项通知书上签收后,收款人开户行将一联未付款项通知书连同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叁)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叁、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经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四联拒付理由书一并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第叁联拒付理由书上签收后,收款人开户行将第叁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四、同城委托收款的处理手续

同城委托收款的款项划转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其余处理手续比照异地邮划委托收款的手续处理。

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处理手续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处理手续,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制定。

                                       第九部分 支付结算业务收费和罚款处理手续
 
一、收取凭证工本费的处理手续

(一)单位或个人向银行领购结算凭证时,应填写一式叁联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以下简称领用单)。领购空白重要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二)银行收到单位或个人交来的领用单时,应审查所填内容是否正确,核对其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签章相符。按照不同凭证的成本价格,向领购人收取凭证工本费,第二联代贷方凭证,第叁联代借方凭证(收现金的本联注销)。其分录是:
(借)××科目 领购人户
或(借)现金
(贷)业务及管理费科目 印刷费户
或(贷)业务支出科目 印刷费户
第一联加盖转讫章或现金收讫章及经办人名章,交领购人。
如系定期汇总收费的,凭第二联领用单登记凭证定期汇总收费登记簿(以甲种帐页代替,按单位分别设立帐户)。第二联领用单专夹保管,俟定期汇总收费时,与登记簿核对相符后,汇总填制特种转帐贷方凭证(第二联领购单作附件),另填制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第叁联领购单作附件),办理转帐。

二、收取邮电费的处理手续

(一)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所附的“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客户收取邮电费。随邮电局收费标准的变动,银行应随时调整收费标准。邮电费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其分录是:
(借)××科目 委托人户
或(借)现金
(贷)业务及管理费科目 邮电费户
或(贷)业务支出科目 邮电费户
(二)邮电费,一律由经办银行向委托人收取。

叁、收取手续费的处理手续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按支付结算办法所附的“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支票的手续费由经办银行向领购人收取,其他结算的手续费一律由经办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其分录是:
(借)××科目 委托人或领购人户
或(借)现金
(贷)手续费收入科目 ××手续费户
或(贷)业务收入科目 ××手续费户

四、收取结算罚款的处理手续

银行、单位或个人违反支付结算纪律和规定,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其分录是:
(借)××科目 ××人户
(贷)营业外收入科目 罚款收入户
或(贷)业务收入科目 罚款净收入户
 
                                  第十部分 支付结算业务查询查复基本要求和处理手续
 
    支付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证资金准确、及时、安全结算的重要一环,必须充分重视,认真做好查询查复。
一、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对收到有缺陷或有疑问的票据或结算凭证需要查询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必须及时向有关行发出查询。向外查询的,应根据轻重缓急或客户的要求,分别采用邮查或电查。
叁、对向客户支付款项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发现不符或有疑点,查询时要留下凭证,并出具收据,同时对客户作好解释工作,但要注意保密,提高警惕,加以防范。
四、被查询行收到查询书或电报,必须按照查询的要求认真查阅有关帐册、凭证和资料,弄清情况和原因,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对电查的,应于当日以电报查复,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对邮查的,查复最长不得超过叁天。
五、办理查询查复,须填制一式二联支付结算业务查询查复书(用支付结算通知书格式),内容填写要简练明确,文明礼貌,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加盖经办人名章和业务公章,一联邮寄(或凭以发电),一联留存。有必要的,可增加一联,抄报管辖行。
查询查复书必须由银行内部或交邮电局传递。
六、查询行收到查复书或电报,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将查复书或电报附在原查询书后面保存。如必须以查复书或电报作凭证附件的,则应在原查询书上注明查复情况和本行处理结果以及该份凭证的日期、科目、编号等。
七、银行接待客户的查询查复,必须态度和蔼,热情办理。
八、有事不查,有查不复,敷衍马虎,延误积压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九、管辖行收到他行对所辖行的查询书时,应督促被查询行及时查复;对不执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要督促其纠正,防止再犯。
十、支付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书或电报,要妥善保管,按查询书日期顺序排列(作凭证附件的除外),按季装订,视同联行查询查复书归档保管。
                                        第十一部分 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管理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卡片为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经银行或单位、个人签发,具有支取款项的效力,是银行凭以办理结算的重要书面依据。各级银行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一、空白重要结算凭证要专人管理,贯彻“证帐分管、证印分管、证押(或压数机)分管”的原则。
二、空白重要结算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建立重要空白结算凭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替),按凭证种类设户,以一本(或一张)一元为记帐单位,并记载凭证起讫号码。
叁、设立专库(柜),建立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出入库(柜)制度,坚持双人管库(柜)原则。
四、各行在收到印制厂或上级行运送或拨来的空白重要结算凭证时,应根据发货票、调拨单、运送凭证或向上级行填写的领用单,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收入)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科目(表外科目)。
上级行向下级行调拨和运送或下级行向上级行领用空白重要结算凭证时,上级行应根据调拨单(运送凭证)或领用单,填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付出)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科目(表外科目)。
表外科目收、付凭证均应在摘要栏内填明票别、数额和起讫号码,凭以记载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登记簿。
五、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调拨、领用和运送均比照现金出入库、运送的办法办理。
六、会计部门在营业期间领用空白重要结算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向管库(柜)人员办理领用手续,按品种建立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登记簿,将领入、使用逐项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经办人员要在登记簿上签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营业终了,未用完的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应入库(柜)保管。
七、会计主管人员应定期检查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库存的数量、金额,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并填记“查库登记簿”,以备查考。
八、严禁将空白重要结算凭证作教学实习和练习使用,确因需要,应由主办部门提出所需要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种类、数量清单,经行长批准后方得领用。发出时应先切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用后销毁。

 

 

 

 

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