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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

编辑: 发布时间:2012-06-21 作者: 来源: 浏览:36134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的正常市场秩序,促进托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托管业务行为,建立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各托管银行经共同协商,签订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托管委员会)作为托管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负责本公约的发布和监督实施,各托管银行作为成员单位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 成员单位的自律宗旨是: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依法保障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权益,维护行业声誉,促进托管业务持续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四条 成员单位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遵法守信、勤勉尽责、秉承专业、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银行业协会托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包括各成员单位主管托管业务的管理人员,下同)。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六条 从事托管业务应依法取得相关托管资格,持续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监管条件,自觉遵守国家、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七条 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各项工作,共同推进托管行业制度建设,认真遵守托管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积极推广托管机制在金融投资等领域的应用,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践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 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声誉,不得利用任何手段干预或影响托管业务正常市场竞争,不得非法取得和泄露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秘密,努力保障托管业务信息安全,坚决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业务处理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不断提高托管业务电子化处理能力,确保托管资产的独立、安全和完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业务创新,拓展托管业务领域和增值服务范围,提高托管服务质量。
    第十条 自觉遵守监管机构和托管委员会制定的各类托管业务相关格式文本或合同指引,并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与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签署托管协议,明确各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界定托管银行的各项业务职责,明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自觉规范托管业务收费行为,坚持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托管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免收托管费,不得以减免委托人债务或为委托人承担有关费用等不正当的价格手段争揽客户。托管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报监管部门批准,适时组织制定托管业务参考收费标准,各成员单位愿意自觉遵守。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托管业务信息平台建设,严格执行托管委员会信息数据报送制度,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报送托管业务相关信息和数据,推动报送口径和报送标准的规范化,维护托管委员会发布托管业务相关信息数据的权威性。
    第十三条 建立成员单位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共同提高行业竞争力。配合、支持托管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加托管委员会组织的课题研究、行业调研及各项业务活动,共同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专业知识及操作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  公约的实施


    第十五条 托管委员会应按照公开、客观、自律、促进的原则,对公约的实施进行自律监督,及时查证和处理违规或违反本公约的情况,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托管业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托管委员会下设自律办公室,负责公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自律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成员单位的报道;设立自律违规受理电话(含录音功能),及时处理成员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投诉;协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成员单位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约谈相关成员单位,告知相关监管机构。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自律办公室举报。自律办公室要认真受理、查证,必要情况下有权要求被举报的成员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托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约的规定,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成员单位,托管委员会可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谴责、暂停或取消成员单位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并抄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托管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成员单位大会上通报行业自律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单位进行褒奖,对违背公约及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或编写成案例供成员单位借鉴、学习。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对托管委员会依据第十八条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对本行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并报自律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托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托管委员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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