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行业自律,提升银行卡行业服务质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银行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结合银行卡业务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卡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以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宗旨,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完善银行卡业务自律管理体系,推动银行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参与自律管理。
第叁条 银行卡行业自律的宗旨是: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审慎经营,坚持健康发展,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公平竞争,坚持防范风险,坚持系统思维,坚持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经监管部门批准依规开办银行卡业务的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建立完善的银行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树立健康科学的银行卡经营理念,制定审慎稳健的银行卡发展战略,执行精细合理的银行卡经营管理目标与计划。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20〕327号)的相关要求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透支利率并及时更新,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着方式提示信用卡透支利率和计结息方式,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披露信用卡透支利率时应以明显方式展示年化利率,不得仅展示日利率或日还款额。
第八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当手段干预或影响银行卡市场秩序。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持续完善银行卡业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薪酬支付机制,加强对银行卡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合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素质。
第叁章 发卡管理
第十条 会员单位为客户提供借记卡管理服务,应遵守Ⅰ类、Ⅱ类、Ⅲ类账户管理规定,持续优化账户服务,强化账户风险防控;与客户签署开户合同(协议)时,应严格履行对费用、账户清理、出租出借转卖账户等条款及风险内容的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应综合客户账户用途、风险等情况,为客户提供合适的开户方式,审慎确定账户类别、开通的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及限额等,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信用卡营销管理,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信用卡营销宣传活动;不得承诺发卡或者承诺给予高额授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营销信用卡。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相关合同(协议)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以及记账或还款时适用的外币汇率计算时点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充分揭示信用卡计息规则的涵义,以突出的字体明确说明计息规则,通过网站等宣传渠道提供计算规则及模拟案例,保证客户对信用卡业务计息、收费标准及相关风险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第十叁条 在信用卡发卡营销的客户身份核验和办卡意愿核验等关键环节,会员单位应积极采取录音录像或其他有效措施完整客观记录和保存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确保记录信息全面、准确、可回溯和不可篡改,并能够满足我国境内金融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要求。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执行监管规定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信用卡息费计收方式和相应的优惠模式,可提供多个账单日供客户选择、更改,可限定更改频率。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强化长期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控制长期睡眠信用卡占比(对政务、社保、交通、医疗、外币单标卡等附加政策功能或按政策法规要求发行的信用卡除外),应对单一客户设置本机构发卡数量上限。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持续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倡导提供信用卡还款“容时服务”“容差服务”,也可对信用卡透支额在免息还款期内已还款部分给予利息减免优惠:
(一)倡导会员单位为客户提供“容时服务”,即为客户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一般不得少于3天。客户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的,视同客户按时还款。
(二)倡导会员单位为客户提供“容差服务”,即如客户当期未全额归还欠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未归还部分小于限定金额,限定金额一般不低于100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时,视同客户正常全额还款。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于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之前至少1天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客户进行还款提示。当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会员单位可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决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对逾期181天(含)以上的信用卡账户,至多可收取180天内产生的违约金。分期付款提前还款收取的相关违约金除外。
因客户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的不良信息,会员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向征信机构报送前,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方式告知客户。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消费者金融需求的升级变化,按照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原则,在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线上信用卡业务等创新模式,激发塑造新的发展活力动力,丰富信用卡服务功能和产物供给,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办卡用卡的获得感、便利感、安全感。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通过自营渠道受理信用卡申请、客户信息采集、身份验证、发卡审核、合同(协议)条款签订等业务环节,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准确。会员单位应加强通过合作机构渠道开展营销的业务管理、监督和检查,对于通过合作机构渠道获取的信用卡申请,应对单一合作机构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多家合作机构合计发卡数量和合计授信额度进行限制。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对大学生持卡群体的安全用卡宣传教育,促进其建立理性适度的借贷观和消费观,健全金融征信观念,珍惜个人征信记录,自觉提高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用卡还款习惯。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要严守风险底线,审慎开展大学生信用卡业务。在任何教育机构的校园内向学生开展信用卡营销活动,必须就开展营销活动的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内容提前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取得该教育机构的同意。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银行卡洗钱风险全过程管理,强化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风险处置,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银行卡被用于洗钱、恐怖融资、电信网络诈骗等禁止领域。
第二十叁条 会员单位应依据反洗钱相关规定完成银行卡客户尽职调查。根据客户身份、职业、年龄、交易行为等信息核实账户风险,为客户提供与其匹配的银行账户功能,实施账户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对信用卡客户的资信审核,实施必要的多维度交叉验证,谨防过度授信。对所获知该客户在其他机构的所有信用卡授信额度应实施合并管理,并至少每年对信用卡客户的授信额度实施一次重新评估、测算和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共同促进多层次信用体系建设,在催收、保全、专案管理等方面紧密合作,加强对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不良持卡人、不良商户、不良催收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等风险信息的资源共享,共同做好银行卡业务风险联动防控。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测和管控信用卡资金用途,个人信用卡(不含服务“叁农”的惠农信用卡)透支应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偿还贷款、购房、投资(理财、证券、投资性贵金属)、烟草批发经营、购买产权车位等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会员单位应加强信用卡资金流向监测,防范套现风险。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采取系统控制手段限制信用卡在境外完全禁止类商户进行交易,做好金额限制类惭颁颁的相关设置。会员单位应加强信用卡境外交易分拆、购买非经常项目下保险产物等交易监测,对于异常交易需在卡组织相关规则框架内实施必要的管控。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遵循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发展特约商户,不得通过错配商户类别恶意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费率等方式发展商户。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自助设备的安全管理,笔翱厂机具、础罢惭等自助设备的布放不得无序竞争,并必须符合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笔翱厂机具管理和操作的培训。
第叁十条 作为收单机构时,会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向清算机构完整上送并传输至发卡银行业金融机构,便利发卡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银行卡交易安全。作为清算机构时,会员单位应制定并完善跨机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要求收单机构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上送,对存在漏报、错报、伪造信息等行为的应采取必要措施。作为发卡机构时,会员单位应根据可得交易信息,向客户完整、准确展示交易信息;收到的交易信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审慎评估并采取必要风险防范措施。
第叁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执行信用卡资产质量分类标准和认定程序,全面准确及时反映资产风险状况,持续有效识别、计量、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叁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履行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制定并实施催收管理制度;规范催收行为和催收用语,控制催收频密程度在合理及必需的范围内,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在晚22:00后至早8:00前进行电话、外访催收,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或者公开客户欠款信息,会员单位可通过第叁人联系债务人,但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叁人进行催收。
会员单位应加强外包催收管理,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倡导会员单位加强自有催收系统建设,推动外包催收机构使用银行机构催收系统开展催收业务。
第五章 分期管理
第叁十叁条 会员单位应持续规范信用卡分期业务管理,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不得对分期付款业务提供最低还款额服务;不得仅提供或默认勾选一次性收取全额分期利息的选项。
第叁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在信用卡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和业务办理页面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和名称,并明确相应的计息规则。
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叁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并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纳入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的投诉渠道和配套的投诉机制,加强服务投诉管理,定期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保障客户权益。
第叁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银行卡客户增强个人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消费理念,依法表达诉求、理性维权,提高诚信意识,遵守合同(协议)约定;应加强客户警示教育,避免过度借贷,切勿轻信代理维权、反催收、停息挂账、征信修复等虚假承诺,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良好金融环境。
第叁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共同建立行业防范机制,研究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投诉人的“不当投诉”等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会员单位应坚决抵制,严格按照要求处理,承担责任以相关规定和金融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为基础,并做好证据留存;不当投诉行为包括: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借投诉名义谋取不当利益、扰乱营业秩序、诬告或攻击各会员单位员工、诋毁各会员单位声誉等。
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时,会员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通过行业协会统一报案,并采取其他措施有效应对,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叁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严格执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征信管理有关规定,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管理机制并认真实施。严禁会员单位违规使用客户个人信息。
第叁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对合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合同(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责。
第四十条 对于通过合作机构管理和控制的渠道进行信用卡账单金额或者应还款金额查询且展示最低还款金额的,会员单位应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提示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承担本机构合作业务的经营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本机构与合作机构在所有银行卡相关业务环节平等呈现各自品牌,不得直接或变相由合作机构代为行使银行职责或用合作机构品牌代替银行品牌。对于通过其他合作机构渠道场所转入本机构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信用卡业务的消费者,应当就渠道场所权属主体作出专门提示。
第四十二条 倡导会员单位在与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业务时,统一应对平台基于垄断地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对客户个人信息及其他金融数据的采集、使用范围,确保合作业务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叁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及时向银行卡委员会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促进会员单位间的银行卡业务交流及合作。
第四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参加、支持和配合银行卡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银行卡委员会应本着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维护银行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六条 银行卡委员会应代表会员单位积极与金融监管部门开展沟通交流,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银行卡行业的相关信息、风险状况和工作建议等,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共同促进银行卡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第四十七条 银行卡委员会鼓励会员单位互相监督。成员单位及非成员单位均可向银行卡委员会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不定期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公约的,经银行卡委员会查实后可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叁)暂停、取消其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
(四)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暂停、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五)对涉嫌严重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拒不整改的,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
(六)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的其他自律措施。
第五十条 会员单位对银行卡委员会依据第四十九条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申请复议。
第五十一条 会员单位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会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有异议时,可向银行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公约经银行卡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再经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叁条 本公约生效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13年修订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自动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
第五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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