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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业务数据统计及共享管理办法

编辑: 发布时间:2010-04-19 作者: 来源: 浏览:36147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业务信息交流与共享,促进银行卡业务数据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数据共享的原则是: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愿参加,协商确定业务数据统计标准及共享机制,促进银行卡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务数据共享协议

    第三条 各参加业务数据共享的单位须签署《银行卡委员会业务数据共享协议》,以确保在实施数据共享过程中,有效保护各方权利,并履行应尽义务责任。

    第四条 申请加入业务数据共享的单位,须提交《银行卡委员会数据交换共享资格申请表(加入/退出)》,取得2/3参加单位同意。

    第五条 申请退出业务数据共享的单位,须提交《银行卡委员会数据交换共享资格申请表(加入/退出)》,并履行告知义务。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银行卡委员会有权取消其参加单位资格:

    (一) 连续三次未按本办法规定上报银行卡业务数据的;

    (二) 有2/3以上参加单位不赞同其提供数据标准的;

    (三) 有擅自对外披露其他参加单位数据信息或未经允许发布相关统计信息行为的。

    第三章 角色职责

    第七条 银行卡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承担数据汇总统计职能,指定专人(EMAIL地址)负责收集、整理各参加单位上报的银行卡业务数据,并按规定向参加单位发送共享数据信息。

    (二)负责受理《银行卡委员会数据交换共享资格申请表(加入/退出)》,并组织征求各参加单位意见及告知工作。

    (三)严格管理各参加单位上报的银行卡业务数据及汇总统计数据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除汇总数据外,在未征得参加单位同意前,不得泄露或公布参加单位上报的业务数据信息。

    (四)监督各参加单位按本办法开展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负责调查和协调处理未按本办法执行的行为,并有权取消违规单位的参加单位资格。

    第八条 参加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单位应指定专人(EMAIL地址)负责报送和接收共享数据,交接人员信息须向中国银行业协会进行备案。

    (二)参加单位应严格管理共享信息,履行永久保密义务,确保共享信息不会泄露或公布。

    (三)参加单位应按照统一的统计口径及格式报送银行卡业务数据,并保证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参加单位应按时报送和接收银行卡业务数据及共享信息,并根据银行卡委员会的决定及时做好其他银行卡业务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

    (五)拟退出业务数据共享的单位,需提交《银行卡委员会数据交换共享资格申请表(加入/退出)》,并经乙方批准后可以退出。

    第四章 业务数据共享内容

    第九条 业务共享数据内容由各参加单位共同确定,各参加单位不得申请交换未经共同确定的业务数据。

    第十条 业务共享数据包括以下内容:发卡业务数据(包括各类信用卡和借记卡的累计发卡量和动卡量)、收单业务数据(包括收单商户数、终端和ATM的投放数据、以及内卡和外卡取现及消费的笔数、金额等)、交易量数据(按各发卡卡种统计的取现、消费笔数和金额)、存款及透支业务数据(统计各发卡卡种的存款情况,以及信用卡的透支情况)。

    第十一条 共享数据的要素内容、报表格式及统计口径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经各参加单位共同协商,在达到2/3以上表决同意时,可对数据共享内容进行调整,并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印发通知执行。

    第五章 共享数据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 各参加单位在共享范围内享有平等的数据交换和使用权限。各参加单位共享其他单位的业务数据范围将限定在本单位上报的数据范围内。

    第十四条 根据地域特性将共享数据分为全国、各省和重点城市三类数据共享范围,其中全国性银行参加所有数据的共享和交换;区域性银行仅参加本机构所涉及到的重点城市的数据交换。

    第十五条 银行卡委员会发布的数据统计及共享信息,仅限于参加单位之间业务交流使用,各参加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公示。

    第十六条 发生擅自泄露相关信息的参加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采取有效手段挽回给被披露银行所带来的全部影响,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章 共享数据传输规范

    第十七条 按月进行数据交换,各参加单位在报表统计月份次月15日前通过EMAIL提交交换数据内容,银行卡委员会须在每月30日前将汇总交换数据返传各参加单位。

    第十八条 如参加单位未按时报送当月数据,视为不参加本次数据共享,银行卡委员会对该单位做一次未按时上报记录。

    第十九条 数据传输必须加密传输,加密密码的传输采用电话方式进行,在双方联系人之间一对一传输。

    第二十条 银行卡委员会负责保留各参加单位的加密密码。各参加单位保留本单位加密密码。

    第二十一条 银行卡委员会及各参加单位的联系人调整时,应及时通通知各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需要修改的,由参加单位共同讨论,经表决2/3参与单位同意的,可实施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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