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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养老金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修订版)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7-26 作者:中国银行业协会养老金业务专业委员会 来源: 浏览:40407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中国银行业协会养老金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养老金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养老金委员会”)。为了明确养老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养老金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养老金委员会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完善养老金业务自律管理体系,推动银行业养老金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养老金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养老金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养老金业务相关的行业自律规范等,推动实施和执行;

    (二)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反映养老金业务意见和建议,与业务主管单位或其他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叁)协调解决成员单位在养老金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成员单位的业务合作;

    (四)定期统计分析养老金业务数据及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养老金业务信息交流平台,实现成员单位信息共享;

    (五)组织养老金业务培训、专题论坛、课题研讨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六)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叁章  成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养老金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依法依规开展养老金融相关业务

    (三)拥护养老金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有加入养老金委员会的意愿。

      第七条  申请加入养老金委员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

    (二)经养老金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养老金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养老金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养老金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共享养老金业务平台信息;

    (五)对养老金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七)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养老金委员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养老金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养老金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养老金委员会各项活动,完成养老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养老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参加数据报送的成员应定期及时、准确地报送本单位养老金业务数据; 

    (六)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成员选派成员代表,代表本单位在养老金委员会履行职责。成员代表应当是成员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或养老金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一条  养老金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养老金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养老金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及行业自律规范等;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常务委员单位;

    (三)决定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审议养老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养老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任;

    (六)领导养老金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须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十五条  养老金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主任单位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并由养老金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产生,每届任期叁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主任由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由养老金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单位由养老金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当然的常务委员单位(常务委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养老金委员会全体成员数量1/2)。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十八条  养老金委员会主任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产生后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聘任,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养老金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养老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养老金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养老金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养老金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养老金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和养老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和养老金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养老金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养老金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和常务委员单位分别推荐。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单位可视情况向养老金委员会办公室选派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养老金委员会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养老金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养老金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落实养老金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养老金委员会全体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养老金委员会第四届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经2023年4月27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暨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养老金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养老金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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