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美九一厂制作

欢迎访问中国银行业协会!

专业委员会

《公司年金试行办法》

编辑: 发布时间:2011-12-21 作者: 来源: 浏览:6166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劳社部发[2004]20号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公司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年金,是指公司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公司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建立公司年金:
(一)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 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 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  建立公司年金,应当由公司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公司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公司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公司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叁)职工公司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公司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金方案适用于公司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  公司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公司公司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公司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  公司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公司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公司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  公司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公司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苍产蝉辫;公司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公司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叁)公司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  公司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公司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公司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公司年金基金。
第十一条  公司缴费应当按照公司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公司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公司年金个人帐户。
公司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公司年金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公司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公司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公司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三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公司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公司年金制度的,其公司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公司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五条  建立公司年金的公司,应当确定公司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公司年金。受托人可以是公司成立的公司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年金理事会由公司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公司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公司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公司的公司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公司, 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九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公司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公司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公司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公司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公司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公司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公司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实行公司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公司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5 月 l 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5 年 12 月 29 日发布的《对于印发〈对于建立公司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