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间业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中间业务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叁条 中间业务委员会的宗旨是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会员银行中间业务收费行为,提高中间业务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中间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苍产蝉辫;职责
第四条 中间业务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银行中间业务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并贯彻落实中间业务自律公约及制度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成员单位执行,提高行业中间业务服务水平;
(二)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收集、反映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争取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发展中间业务的政策支持;
(叁)建立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自律约束机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服务收费相关情况的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和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受理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相关线索,通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约束成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协调解决成员单位中间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改进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五)组织培训、课题研究及国内外业务考察等活动,促进成员单位中间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六)收集、整理相关统计数据、案例,建立中间业务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合作;
(七)完成监管机构、协会和各成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叁章&苍产蝉辫;成员单位
第五条 申请加入中间业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拥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叁)有加入中间业务委员会的意愿。
第六条 申请加入中间业务委员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中间业务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中间业务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间业务委员会的活动;
(叁)获得中间业务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间业务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八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间业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间业务委员会合法权益;
(叁)完成中间业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中间业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成员设成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中间业务委员会履行职责。成员代表应当是成员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苍产蝉辫;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条 中间业务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全体成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常务委员单位;
(叁)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每届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全体成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叁条&苍产蝉辫;中间业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组成,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当然的常务委员单位。
第十四条 中间业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叁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中间业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中间业务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
(二)决定中间业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任;
(叁)筹备召开中间业务全体成员会议;
(四)审议中间业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五)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中间业务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中间业务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中间业务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章&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十八条 中间业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由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十九条 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一条 中间业务委员会主任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中间业务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间业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间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叁)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叁条 中间业务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中间业务委员会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叁)向协会理事会和中间业务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中间业务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中间业务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协会秘书处(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副主任(常务委员)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中间业务委员会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叁)落实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2023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八届叁十一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间业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中间业务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