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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物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

编辑: 发布时间:2022-12-30 作者: 来源: 浏览:36531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一、为进一步促进理财行业健康发展,形成更加公平、合理、有序的理财市场环境,充分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在选择展示理财产物业绩比较基准时加强行为规范,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物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等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制定本准则。

二、本准则适用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销售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产物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等销售机构,以及委托其他机构销售其发行的理财产物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等管理人。

叁、本准则所称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是指理财产物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物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础笔笔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物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

四、展示理财产物业绩比较基准应当有助于反映理财产物的风险收益特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投资者对产物性质和特点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物“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

五、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应当对本机构理财产物在不同销售渠道和宣传销售文本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承担管理责任,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已尽管理责任而代理销售机构不予配合。管理人应当独立制定理财产物业绩比较基准,理财产物代理销售机构不得利用行业地位、渠道优势等影响其独立性。理财产物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配合管理人落实本准则相关要求。

六、理财产物业绩比较基准应严格区别于预期收益率,不具有约定收益的涵义,禁止以业绩比较基准直接替代或实际替代预期收益率,禁止在销售活动中以预期收益的概念误导投资者,禁止通过调节收益等方式变相实现业绩比较基准。

七、如理财产物中使用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在销售文件中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产物投资者进行披露,并由销售机构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业绩比较基准信息,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销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获取。

八、理财产物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应科学合理、清晰易懂,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语言文字。不得单独使用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也不得突出使用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禁止出现与其风险特征明显不匹配的情况。

九、理财产物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应醒目显着,不得采用缩小字体、模糊色彩、缩减省略等方式影响显着性。应紧跟业绩比较基准固定数值、区间数值或指数加权等列示部分,于显着位置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以及“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物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物收益的承诺”等涵义的文字性提示。

十、理财产物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依据或计算方式应简洁明了。对于过于复杂的算法,应在展示时做出详细解释说明,在销售过程中提示投资者予以关注。

十一、理财产物业绩比较基准可在多种销售渠道和宣传销售文本中展示,同一理财产物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销售渠道和宣传销售文本的展示应保持一致。

十二、理财产物存续期间,管理人应根据市场研判、投资策略等情况,审慎决定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事项,如确需调整,除应通过常规展示方式向投资者充分、醒目披露调整信息和原因外,还应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时履行向理财产物持有人的告知义务。原则上,业绩比较基准展示应保持连贯性,不得取消或停止展示,不得在理财产物封闭运行期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十叁、如展示理财产物过往业绩,应合理制定相关展示规则。过往业绩的展示应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展示规则,不能片面夸大或刻意选择性展示,避免对投资者造成误导,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环境。

十四、监管机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本准则经中银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理财产物业绩比较基准展示示例.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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