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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修订版)

编辑: 发布时间:2016-06-13 作者: 来源: 浏览:48392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银团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银团委员会的宗旨是推广银团贷款理念,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操作,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促进规范合作,平等互利,公平协商,信息共享,维护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秩序,引导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银团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积极推广银团贷款理念,促进银行与客户对银团贷款的理解和支持;

(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操作,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经营秩序;

(叁)制定银团贷款与交易相关的示范文本,推进银团贷款与交易业务操作的标准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四)及时收集、整理、分享银团贷款数据信息,建立银团贷款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成员间的沟通与合作;

(五)组织银团贷款业务培训、论坛、研讨及国际交流等活动,借鉴国际银团贷款运作模式;

(六)协调成员行银团贷款与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银团贷款与交易业务合作;

(七)根据成员行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制定、修订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八)承办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承办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成  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银团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拥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叁)有加入委员会的意愿。

第六条  申请加入银团委员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银团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银团委员会的活动;

(叁)获得银团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六)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银团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银团委员会合法权益;

(叁)完成银团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的相关工作;

(四)向银团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成员设成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银团委员会履行职责。成员代表应当是成员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条  银团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由银团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全体成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常务委员单位;

(叁)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成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全体成员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全体成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叁条 银团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组成,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当然的常务委员单位(常务委员会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数量1/3)。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并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

(二)决定银团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任;

(叁)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

(四)审议银团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银团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章  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十八条  银团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由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十九条  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单位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一条 银团委员会主任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协会领导下主持银团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银团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叁)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银团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银团委员会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叁)向协会理事会和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银团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银团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协会秘书处(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副主任(常务委员)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叁)落实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银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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