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合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农合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叁条 农合委员会服务对象为自愿加入协会的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及经营状况良好的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为农合会员单位。
第四条 农合委员会以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稳健持续发展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发挥协调、联络的职能,整合农合会员单位资源,畅通农合会员单位相互沟通渠道,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农合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提高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的水平,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挥支农主力军的作用,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农合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协调服务、沟通代言”。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农合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按照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实施细则,督促农合会员单位合法合规经营,维护行业间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公司合规文化建设。
(二)针对损害农合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维权行动。
(叁)协助监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提出有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呼吁政策扶持,争取有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国性综合业务服务平台,开展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五)协调农合会员单位之间关系,健全信息沟通交流机制,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加强与社会各界沟通,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声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六)组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培训,推动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组织开展境内外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农合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农合委员会。
第八条 协会的农合会员单位经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即可成为农合委员会的成员。
第九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叁)对农合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农合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农合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农合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叁)关心、支持农合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农合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农合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农合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定、修订农合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根据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选举农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常务委员会委员;
(叁)审议农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农合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成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参加会议。经农合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报农合委员会主任审定。农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的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农合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根据成员选举意见提出候选单位名单,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增减常委单位,并需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二)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叁)制定农合委员会相关工作规划、工作细则和办法;
(四)选聘农合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五)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农合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农合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专职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主任
第二十四条 农合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专职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专职副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农合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聘任,在协会领导下主持农合委员会工作。
农合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五条 农合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农合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叁)向全体会议和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专职副主任、副主任主要工作职责:(1)辅助农合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2)具体领导农合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3)履行农合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农合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农村金融工作联络部。
第二十七条 农合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主任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或主任单位推荐,办公室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或常委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农合委员会履职的实施;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叁)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农合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设联系人,负责与办公室联系沟通,发送、接收各类农合委员会相关信息,配合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农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叁十条 本规则由农合委员会常委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