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美九一厂制作

欢迎访问中国银行业协会!

专业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中小银行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2-10 作者: 来源: 浏览:56631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中小银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农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农银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农银委员会以促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稳健持续发展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协调、联络的职能,整合成员单位资源,畅通成员单位相互沟通渠道,配合有关部门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支持我国区域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农银委员会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农银委员会工作原则是“协调服务、沟通代言”。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农银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按照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实施细则,督促农银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行业间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公司合规文化建设;

(二)针对损害农银委员会成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维权行动;

(叁)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提出有关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为成员单位呼吁政策扶持,争取有利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建立健全农银委员会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成员单位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成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五)加强与社会各界沟通,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声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苍产蝉辫;(六)组织农村中小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培训,推动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组织开展境内外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依据章程和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相关标准,凝聚行业共识,推动实施并监督成员执行,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

  (八)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农村中小银行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农银委员会。

   第八条  协会的农村中小银行会员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成为农银委员会的成员单位。                                    第九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阅农银委员会共享平台信息;

(叁)对农银委员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农银委员会的活动;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六)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成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农银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农银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农银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农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叁)自觉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农银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成员单位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全体成员会议,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

(五)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一条  农银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单位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农银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定、修订农银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根据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选举和罢免农银委员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叁)审议农银委员会新一届常务委员单位名单;

(四)研究涉及农村中小银行的相关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等事宜;

(五)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农银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代表列席,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农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经到会成员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十八条  农银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对成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除另有标明外,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农银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组成。在全体成员单位选举投票的基础上,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主任单位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增减常委单位,并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二)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叁)审议农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订农银委员会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五)选聘农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六)审议农银委员会常务委员单位名单调整有关事宜;

(七)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农银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农银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代表列席,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对成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除另有标明外,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二十六条  农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

农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农银委员会工作。

农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七条  农银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农银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协调农银委员会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叁)向协会理事会和农银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农银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农村金融工作联络部。

第三十条  农银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工作人员若干人,办公室主任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或主任单位推荐,办公室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或常委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主任单位需在任期内向农银委员会办公室派驻专职工作人员;副主任单位、常委单位根据农银委员会办公室实际需求,视情况派驻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农银委员会履职的实施;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叁)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农银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设联系人,负责与办公室联系沟通,发送、接收各类农银委员会相关信息,配合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农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农银委员会常委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