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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对于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农牧业贷款融资成本试点工作情况报告

编辑: 发布时间:2015-07-10 作者: 来源: 浏览:5920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公司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2014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工作方案,选择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农牧业贷款融资成本试点工作,其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试点机构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截至2015年4月末,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资产总额149.55亿元,负债总额135.96亿元,所有者权益13.59亿元。各项存款107.38亿元,各项贷款105.37亿元,其中涉农贷款余额52.80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为50.10%。机构网点32个,员工945人。贷款结构情况:短期贷款67.87亿元,中长期贷款37.50亿元。贷款投向情况:小微公司贷款18.13亿元,个体工商户贷款64.57亿元,农户贷款9.44亿元,民生领域贷款7.40亿元。贷款利率执行情况:农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8.9‰,涉农小微公司及个体工商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9.6‰,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牧业产业化龙头公司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加权平均利率9.6‰。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试点工作。方案下发后,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及时召集试点机构相关人员研究具体落实措施,通过现场调研,下发通知、咨询解答等方式进行督导,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行长和分管行长为副组长的组织领导机构,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全力推动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定期召开由农牧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农牧户代表以及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参加的座谈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月向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缓解了三农和小微公司融资难,赢得了广大农牧民和小微公司的一致好评。对稳定客户,抢占市场,提升竞争力,巩固农村阵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加速了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流动性。有力地支持了农牧民和小微公司生活和生产,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信贷管理水平,提升了信贷服务品牌形象。

    (二)提高贷款授信额度,努力满足客户融资需求。根据借款人资金实际需求及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还款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满足农牧业各类经营主体的资金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对种养结合、从事基础养殖的农户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提高到20万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涉牧小微公司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种养殖规模、出栏情况等适度提高授信额度,涉农小微公司授信额度提高到50万元,规模化、集约化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高到500万元。授信额度提高后,有效缓解了客户融资难题,提高了小微公司的资金流动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解决了公司因资金暂时困难无法偿还贷款而产生的倒贷和高息过桥费用,为客户节约了成本,受到广大客户的好评。

    (三)下调涉农贷款利率,降低农户和涉农小微公司融资成本。为把降低融资成本工作做好做实,该行年初对涉农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农户贷款利率从9.3‰下调到8.9‰,下调了0.4个百分点。涉农小微公司及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从上年的10.8‰下调到9.6‰,下调了1.2个百分点。青年创业、下岗再就业等民生领域贷款利率从7.17‰下调到6.96‰;下调幅度为0.21个百分点。 截至4月末,该行累计投放农户贷款59691万元,按照一年期限、优惠0.4个百分点计算,让利农户290.50万元;累计投放涉农小微公司及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41500万元,以一年期限、优惠1.2个百分点计算,让利各类小微公司606万元;累计发放青年创业、下岗再就业贷款573万元,以一年期限、优惠0.21个百分点计算,让利客户1.45万元。各类贷款累计为客户让利897.95万元。积极协调人民银行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3.1亿元,贷款利率执行7.6%,加点幅度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4个百分点,为小微公司降低融资成本1215万元。

    (四)紧贴客户需求,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在贷款期限管理上,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贷款期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予以合理展期。根据农户种养殖规模将贷款期限延长至2-3年。对于投资金额大、见效周期长的养殖、设施农业、农牧业水利建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涉农小微公司,贷款期限延长至3-5年。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还款困难的农户,以及生产经营正常、暂时出现资金紧张的客户,采取展期或续贷的方式延长贷款期限,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五)与客户充分协商,合理确定贷款还款方式。对满足农牧民日常生产生活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农牧户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一般采用利随本清方式,减少农牧民还款还息负担。对中长期涉农贷款,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收益周期合理制定分期还款额度。对家庭农牧场、种养殖大户、农牧民合作社和农牧业产业化龙头公司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中长期贷款,分期还款额度按照前少后多的方式逐年增加,还款频率一般确定为半年或一年。

    (六)取消抵押贷款登记费及评估费用,降低了客户的融资成本。从2015年开始,把抵押贷款评估费用由客户承担改为内部评估,取消客户因评估产生的各项费用,抵押登记费用由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承担,切实降低客户融资成本。截至4月末,该行累计办理抵押贷款1416笔,金额42355万元,为客户节约登记费用21.25万元,减少因评估产生的费用60.51万元,有效降低了客户的融资成本。

    (七)建立农牧业贷款投放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信贷人员放贷积极性。加强农牧业贷款专营机制建设,总行设立了三农业务部,统筹农牧业贷款管理。对经营效益好、管理规范的支行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提高其自行审批的贷款额度。适度放宽农牧业贷款客户准入条件,提高农牧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制定了尽职免责条款,充分调动信贷人员放贷积极性。制定农牧业贷款考核办法,建立与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指标相挂钩,权、责、利相一致的良性激励机制。

    (八)简化贷款流程和审批手续,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全面优化贷款审批、发放、管理流程,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等措施减少公司高息"过桥"融资。对达到标准的公司直接进行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降低融资公司成本。深入实施"阳光信贷"工程,切实做到公开贷款政策、制度,公开贷款发放程序,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公开"。推行信贷大厅办贷模式,真正建立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的支农支小"绿色通道"。继承发扬"背包下乡、走村入户"精神,持续推进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工程,加强对辖内客户的走访调查,及时了解掌握信贷服务需求,提高对客户的综合化服务水平。

    (九)开展金融产物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推行"富民一卡通"贷款。在着力推广自治区联社研发的信贷产物的基础上,加快信贷产物和服务方式创新,丰富和完善产物功能。发展循环授信、存货质押和供应链融资业务。探索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草牧场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农房等抵押贷款业务。创新推行农副产物订单、应收账款以及农用生产设备、农牧机械等财产质押担保方式,逐步解决农牧民由于缺乏有效抵押物造成的大额贷款难问题。重点推行"富民一卡通"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管理方式,同时还具有现金存取、转账、在核定授信额度内直接支取贷款、部分或全部还款、余额查询等功能。贷款授信期限最长为3年,最高授信额度50万元,截至4月末,该行共授信"富民一卡通"贷款客户4280户,授信金额:12563万元,已用信客户3020户,用信金额5085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影响对"三农三牧"贷款的支持。为满足"三农三牧"较大额度的资金需求,在围绕担保方式的创新和尝试中,遇到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如在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中,由于很多旗县缺乏专业评估机构,林权的真实价值难以确定;在开展农村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农房等抵押贷款业务中,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完成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没有建立相应土地和草牧场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等,使贷款手续难以办理。目前农村土地、财产等流转所需的评估、登记、交易等配套中介服务不健全,农村可抵押的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林权等面临抵押、处置及变现难,成为阻碍农村信用社信贷投入的主要障碍。造成农村牧区贷款难和农村信用社难贷款的尴尬局面。

    (二)大部分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普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农牧业科技水平不高,固定资产不多,大多数生产经营场地多是集体所有或租赁方式取得,一些生产经营者发展较为盲目,较大的制约了信贷支持。以专业合作社为例,调查发现,组织紧密、制度健全、运作正常、有一定服务和带动能力的不足五分之一,绝大部分内部管理松散、制度不够规范、发育水平不高,服务内容停留在信息传递、技术咨询等初级层面。

    (三)社会各方面的支农支牧合力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做好支农支牧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发挥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从对一些重点农牧业生产项目的支持情况看,与各级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财政、扶贫和供销合作社等部门的合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农牧业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还没有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在建立涉农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上,由于农牧民缺乏可供抵质押的有效资产,加之目前专门为农牧民和涉农小微公司提供担保的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少,政策性农业保险也存在着业务范围狭窄,赔付标准低等问题,农牧户和涉农中小公司经营活动的各种风险和损失主要还是由农村信用社独自承担,农村牧区贷款风险分散保障机制亟待建立。

    (四)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渠道不畅,影响其支农作用的发挥。全区农村信用社单位存款比全区银行类机构平均数低22.6个百分点。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取消对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的限制性歧视政策。一些政府部门管理的基金和财政的专项经费存不到农村信用社,而存进去的银行又很少在县域发放贷款,一些金融机构只吸收农村牧区存款,根本不做"三农三牧"贷款业务。本来就很缺的资金,被大部分"非农化"了,加剧了农牧业发展的资金紧张程度,削弱了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三牧"的信贷功能。

    (五)受经济下行等因素的影响,涉农不良贷款上升明显。由于农业本身是弱势和高风险行业,受经济下行等因素的影响,全区农村信用社涉农不良贷款比上年增加。以前年度形成的不良贷款中,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贷款,乡村公益性债务、奶牛贷款仍是清收难点。经济下行形势下,信用环境恶化,逃废债务行为不断增加,部分地区政府、借款人、农村信用社三角债问题突出,农村信用社在依法维护债权时,存在起诉难、执行难问题。

    叁、工作建议

    (一)壮大农村牧区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提高其服务县域经济和"三农三牧"能力。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对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的限制性歧视政策。根据农村牧区金融机构实际支持"三农三牧"和县域经济的力度,匹配相应的政府管控或财政性资金资源(存贷挂钩),调动所有金融机构服务"三农三牧"的积极性,避免农村牧区资金的"外流"或"非农化"。对于由城市"反哺"农村牧区的资金流入给予政策鼓励,调动全社会资金投入农村牧区小康建设中。

    (二)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相关抵押担保的配套服务。建议自治区政府加快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实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建立相应土地和草牧场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等,并出台明确的支持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抵押政策;对于林权抵押,建议林业管理部门明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条件、抵押范围,设立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林权抵押登记机构;加快推进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农房等农业生产要素和农村基础设施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快确权、评估、登记和交易等配套体系建设。

    (三)设立全区性农牧业担保基金,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入。建议自治区财政安排一定额度的农牧业担保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成立专门的农牧业担保公司对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项用于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或某一重点产业提供担保服务。在财政出资设立农牧业担保基金基础上,鼓励支持盟市、旗县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匹配担保基金。同时,本着自愿原则,鼓励种养殖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产业化龙头公司缴纳一定额度的担保基金,不断扩大担保基金基数,促进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

    (四)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贴息资金支持,促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建议自治区财政厅安排一定额度的贴息资金,可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专业合作社和农牧业产业化龙头公司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提供贴息支持,可有效的减轻这一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促进其加快发展。

    (五)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切实改善农村牧区信用环境。建议自治区政府继续出台相关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尤其是司法部门力量,建立农村信用社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绿色通道",加大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力度,有效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改善农村牧区信用环境,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三牧"的实力。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许磊鑫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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