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委员会
乡村振兴是我国未来的主要战略方向,也是国家政策为中小银行发展打开的一扇大门。近期,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学术委员会委员段治龙出版的《内生动力——中小银行的全新经营逻辑与管理变革策略》给出了中小银行承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更多建议。
对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学术委员会委员段治龙出版的《内生动力——中小银行的全新经营逻辑与管理变革策略》,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党委书记、社长、中国银行保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农金30人论坛主席朱进元作序。他对本书的评价是体系化、务实性、多维度、接地气,对于解决中小银行顺应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发挥地缘人缘业缘等优势下沉服务重心,重塑核心竞争力;凸显独立法人机制的敏捷特色,加快实现数字化转型;坚守市场定位,担当乡村振兴战略的历史使命等问题,提供了一个参考答案。作者针对中小银行助力乡村振兴,提出了时间、空间和边界的观点,希望能和大家一起,理性思考,精准切入,在承担好使命的同时,也保持稳健发展。
必须抓住的“风口”
乡村振兴的关键在产业振兴,本质是人的全面发展。随着国家乡村振兴局挂牌成立,《乡村振兴促进法》立法通过并施行,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基础逐步搭建完成,预示着乡村振兴战略正在向纵深推进。对于中小银行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使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物和服务模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
这个答案可以概括为两个主题词:扩面、深耕。扩面主要针对商业银行,在现有“叁农”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增加信贷供给。深耕主要针对农商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明确“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明确“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需要强调的是,这是法律,不是政策。这意味着如果这两类银行不能够按照这个方向来,可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换个角度来看,乡村振兴对于广大中小银行,特别是县域农商银行来说,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一方面要抓住政策的“风口”,另一方面要增强自身的本领,重点是做好零售业务的本领。这既是中小银行适应乡村振兴发展方向的选择,更是锻炼承接乡村振兴金融重任能力的方式。
看清乡村振兴的“叁化”特征再出发
乡村振兴本质上是集公共性与市场性于一身的系统性政府工程,是各级政府推动的重点工程,其重要性有点类似于之前的脱贫攻坚和骋顿笔考核。但是,农村金融机构要清晰地认识到,这一过程中,金融是重要因素,中小银行是主要参与方之一,不可或缺但不是全部,不能喧宾夺主、越俎代庖。从银行的角度看,乡村振兴的商业战略价值主要集中在叁个方面。
人口集中化。北大国发院姚洋教授在《城市化2.0与乡村振兴的内在逻辑》中指出,乡村振兴的过程中,人口将向两个重点区域集中,一是国家中心城市以及辐射地区;二是广大县域。未来10到15年,大概有叁四亿人实现从土地上的“转出”。在县域就业,规模达到现有农村人口的50%以上,另一半则主要留在土地上。从这个角度看,乡村振兴更像是县村振兴。人口的集中、农民身份的转变,对于银行来说,最大的利好在于集约效应的发挥和新的客群的产生。
土地资产化。一是农民土地通过流转,向更加少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移。二是农村集体土地、集体资产、基础设施等资源,通过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处置等程序,实现可抵押融资和可处置。叁是农村集体用地和资产股份化,折股到户、到人,农民变股东。对比80年代的家庭承包制,此轮政策的推行,所释放的权利红利和市场积极性,无疑是更高更大的。这对于银行来说,一直无法解决的土地抵押问题有望解决;对于农民来说,一直没有财产性收入的问题也有望迎来重大转机。
农业产业化。从土地上转移出来的人口,核心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就业。因此,县域产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可能是一个重点领域。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动“一村一品”等形式的经营性产业,也将吸收大量就业人员,大量农户向产业工人转变。在这一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成为目前的家庭承办经营向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过渡,并推动一产向一二叁产融合发展。
六大机遇值得期待
乡村振兴战略对于中小银行的当下和未来,是一个千载难逢的重要机遇,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法律法规政策机遇。《乡村振兴促进法》及配套的各类政策已经和正在密集出台。对于乡村振兴机制建设和中小银行的作用发挥逐步明确。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以来,政策层面制定相关文件40多个,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文件占到50%左右。这些政策中,有党的文件,如十九大报告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有国家法律,如《乡村振兴促进法》;也有各部委执行层面的政策要求,如人民银行、国家银保监会联合印发的《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如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对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的体系,有“高线”目标指引,有“底线”法律要求,有“中线”执行标准,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了政策依据。
党政齐抓共管机遇。在我国,资源最富集的机构在政府。《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乡村振兴的主要职责为各级政府。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工业农业一起抓、城市农村一起抓,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原则体现到各个方面。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责任制,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县委书记要下大气力抓好“叁农”工作,当好乡村振兴“一线总指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建立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绩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这些表述,已经从组织、责任、考核等不同维度进行了清晰地界定。同时,推动落实财政出资或者补贴的担保、保险政策,各级农担、再担保逐步落地,农险、再保险逐步实施,土地确权、流转、处置的产权平台逐步建立和规范化运转等,这些制约银行支持乡村振兴的短板逐步补齐。
巨量资金汇集机遇。乡村振兴的核心叁要素是人、地、钱。其中,“钱”方面的规划也非常明确。一是继续增加一般公共预算“叁农”投入。二是提高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叁是其他渠道,一般性工作任务,主要通过其他渠道统筹和撬动资金问题,主要有公司投资、银行资金、股权、债券、期货、保险、资本资金、央行货币政策、老百姓的投入等渠道。可以看出,一方面银行的投入仅仅是乡村振兴很小的一块资金;另一方面乡村振兴领域的资金相当富集,为银行经营提供了源头活水。
地方银行性质机遇。农村金融机构长期深耕地方,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密切关系,是许多银行没有的优势。在此基础上,还有多项优势。一是扎实的群众基础,在局部区域内,品牌熟悉度、认知度很高;二是参与乡村治理的便利条件,这对于业务营销和风险控制等银行需求,作用无可比拟;叁是熟悉的“人脉图谱”,便于各类业务和场景的协调和争取;四是亟待发掘的数据宝藏,地方性银行对接地方性数据具备天然的数据调用便利;五是身边的银行,与多数客群适配,便于多种业务拓展,可以形成“捆绑”客户的竞争壁垒。
客群增量优化机遇。虽然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户的集中化是一个大的趋势,但我国的农村人口基数是一个巨大的“底座”。根据有关专家预测,到2035年仍将有四分之一的人居住在农村,大约叁四亿。在此基础上,随着乡村振兴的纵深推进,还会产生许多新的客群。主要是叁大类,一是离地离乡农户,银行可以根据农户资产、股权和再就业收入等方面进行授信;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各类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返乡创业、退役军人创业等;叁是农业供应链,一二叁产业融合的大趋势下,将形成叁大类供应链形式。第一类是农业供应链,重组农业流通链条,在产与销之间架起高速通道;第二类是农产物供应链,围绕核心公司对农产物从生产到消费设计的叁流整合;第叁类是农业产业供应链,涉及农产物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整个供应链上,到处都是银行嵌入业务的机会。
配套政策健全机遇。银行最“钟情”的抵押物问题,有望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但是,目前的政策总体还是比较审慎的、循序渐进的。对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抵押、农村宅基地抵押,“政策口径”是不一样的。同时,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除此之外,还有多个掣肘银行支持乡村振兴的问题,都在不断完善。此外,信息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发布制度不断健全;数据方面,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以农村土地和生产经营数据为核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和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合规共享数据;平台建设方面,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处置变现等配套机制和平台建设不断加快,监管部门推动地方政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并完善域内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担保方面,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共担前提下,共同创设“见担即贷”“见贷即担”等产物模式,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开发首次贷款担保产物,做到应担尽担;保险方面,政策取向是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物体系。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在乡村振兴中一手抓监管、一手抓赋能的新动向。
在看到这些机遇的同时,中小银行也面临着多重挑战,核心的问题在于惯用的思维、做法与新形势、新使命、新任务、新要求能否适应,主要是传统的经营逻辑和管理策略需要“升级换代”,并在新的机遇下,找准定位,精准发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才是正确姿态
乡村振兴战略是一盘“大棋”,银行只是其中的一枚棋子。对于农村金融机构来说,监管部门正在推动的“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提供支付结算、信贷融资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是一个适合对路、可能可行的崭新定位。注意,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办银行,而不是乡村振兴的主办银行。因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一些大型项目、大型产业、基础设施还是要依靠财政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来支撑,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在上下游存贷款等方面,做一些重点拓展,但核心使命还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
在通往乡村振兴宏伟蓝图全面实现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阶段就是从家庭联产承包制向农业产业化过渡的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就是产生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目前的实际来看,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并不乐观。基于这种现状,国家采取的是双管齐下的策略。一方面采取各项措施并因地制宜地全力引导和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就是发挥金融的杠杆撬动作用。实现后一个目标,监管部门采取的方式是“胡萝卜+大棒”。《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将评估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档。对列入勉励档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约见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同时,将作为履行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市场准入管理、金融监管评级、机构审批设立、业务范围调整等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职能的重要参考。
在这种背景下,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中小银行需要根据各个主体的情况,有的放矢地采取支持举措。其中,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在种植农产物的种类上有所区别,本质上都是家庭经营。但专业大户的风控核心应该是保险,业务模式主要是保险+信贷;而家庭农场的方式相对更多一点,重点在土地。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本质属于人的合作和经营的合作,其风控核心是经营,业务模式应该是担保贷款和小微贷款。重点推荐农担担保,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农民合作社有审批、有准入、有直报系统,也有相应的支持政策,关键是加入政府出资的农业担保,放大担保倍数。集体经济组织是未来带动农民共同富裕、打造一村一品等农业特色的主要方式之一,但基于其非一般性公司的特征(主要原因是资产无法处置、法律程序无法实现),中小银行应该重点考虑联合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的担保方式,予以信贷支持和放大担保倍数。对于其他一般性农业公司,可以按照对公业务的方式推动。
时间、空间与边界
中小银行参与乡村振兴大业,既要主动融入、提前介入,也要循序渐进、把握尺度,主要是围绕时间、空间与边界叁个维度来统筹推进。
时间维度。乡村振兴战略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各项配套政策不断完善,但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中小银行要全面整理和学习国家各项政策,重点是基于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策略和打法,要在守好传统阵地,做实优势业务的基础上拓展新领域。
空间维度。乡村振兴的市场很大,但中小银行可以切入的,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中小银行一定要找准自身在这番宏图大业中的精准定位。要在协助政府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成熟的基础上,同步争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办行,但绝对不要妄想做乡村振兴的主办银行,不能贪大求全,不能好高骛远,而是要量力而行,把能做的全力做好。
边界维度。中小银行一定要想好几个问题,一是合理性,思考好乡村振兴的公共性与银行的市场性如何兼容;二是合规合法性,银行现行贷款管理规定与乡村振兴贷款要求如何衔接,考虑好“农村中小银行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的法律规定与政策要求支持小微、个体工商户等之间的明确界限在哪里;叁是配套性,乡村振兴的金融基础设施的不完善性与银行贷款管理的规范性要求之间的矛盾如何协调;四是成本性,农业发展增速能否覆盖银行贷款利息成本;五是阶段性,乡村振兴的阶段性能力和诉求,与对银行的一致性法律要求是否“合拍”。
总体来说,乡村振兴是一道“必答题”,中小银行要保持“赶考”的态度来看待。除了上述的一些观点,还需要在产物设计(专属产物)、期限设置(一般要叁年以上)、增信手段(重点是配套政策)、风控措施、信贷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布局,把握好时间的进度、掌控好空间的宽度、理清楚边界的尺度,提前站位、稳步推进,履行好政策职能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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