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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四年来改革发展成果斐然

编辑: 发布时间:2009-10-15 作者: 来源: 浏览:6525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2004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被列为第二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按照《国务院对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改革要求,自治区政府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能。2005年8月,自治区联社作为自治区政府管理全区农村信用社的平台正式成立。四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联社带领全区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拓展业务,改善经营,改革发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区93家旗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除包头市郊区、南郊联社外,其余91家全部完成既定产权改革任务。截至2009年8月末,全区农村信用社资产总额达到1340亿元,比自治区联社成立之初的2005年增加701亿元,增长了1.1倍;各项存款达到976亿元,比2005年增加585亿元,增长了1.4倍;各项贷款836亿元, 比2005年增加591亿元,增长了2.4倍;实现利润15亿元,比2005年增加13.2亿元,增长了7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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