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银行业协会履行在华外资银行自律组织职能需要,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和《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设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以促进成员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在华外资银行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金融市场秩序,提高为在华外资银行机构服务的水平。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委员会旨在推动外资银行行业自律、规范外资银行经营行为,加强外资银行之间、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外资银行与监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双向沟通,促进在华外资银行的健康发展。
(一)促进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彼此间的沟通,实现有序竞争;
(二)协调各在华外资银行会员认真执行金融监管机构的各项金融政策和法规,针对将出台的相关金融政策与法规的征求意见稿,为外资银行和各监管机构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叁)举办培训、论坛、调研、研讨会和国际交流等活动,促进外资银行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
(四) 收集、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建立交流平台,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合作;
(五)对外宣传在华外资银行良好形象;
(六)承办监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承办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成 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拥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叁)有加入委员会的意愿。
第六条 申请加入委员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办公室审议批准。
第七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叁)获得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八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
(叁)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成员设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委员会履行职责。成员代表应当是成员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条 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全体成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常务委员单位;
(叁)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审定需由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全体成员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经委员会主任或叁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全体成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叁条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组成,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当然的常务委员单位。常务委员会每届叁年。
常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常务委员会的任职。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委员会主任或叁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根据需要,经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可用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
(二)决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任;
(叁)审议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成员的除名;
(五)领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主任单位由成员单位自荐、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由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十八条 副主任单位由成员单位自荐、主任单位商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名,由全体成员投票,并综合考虑各单位行业代表性、参与委员会工作情况等因素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单位由成员单位自荐、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条 委员会主任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主任单位及副主任单位原则上须向委员会办公室派驻员工协助工作,其他常委单位可自愿向委员会办公室派驻员工。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叁)向协会理事会和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协会秘书处/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推荐,由以上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人员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叁)落实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办理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委托的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苍产蝉辫;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苍产蝉辫; 本规则经2022年12月26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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