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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台资银行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编辑: 发布时间:2017-02-14 作者: 来源: 浏览:15932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中国银行业协会台资银行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银行业协会履行在大陆台资银行自律组织职能需要,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设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台资银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本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各台资银行在大陆所设法人银行、直属分行和代表处,均可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分步骤、分批次地自愿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或观察员。

  本委员会服务对象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大陆台资银行会员及观察员。

  第叁条 本委员会以促进台资银行实现合规审慎发展为宗旨,依托中国银行业协会平台,发挥“交流合作,分享经验,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共同发展”的二十字职能,传导宏观经济政策和银行监管政策,规范大陆台资银行合规审慎经营;反映台资银行共同政策诉求,搭建在大陆台资银行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平台;促进大陆台资银行之间、大陆台资银行与本地银行之间的交流和合作;维护在大陆台资银行的共同权益。

  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国民政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大陆台资银行会员及观察员。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委员会旨在推动台资银行行业自律、规范台资银行经营行为,加强台资银行之间、台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台资银行与监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促进在大陆台资银行的健康发展。

 (一)促进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彼此间的沟通,实现有序竞争。

 (二)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执行金融监管机构的各项金融政策和法规,为成员单位和各监管机构之间就金融政策与法规的相关意见和建议提供有效沟通渠道与交流平台。

 (叁)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遵守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管理规定。

 (四)受协会委托,对违规、违反同业自律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定期向协会通报本委员会动态及信息。

 (六)协商制定本委员会成员应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准则、奖罚条例。

 (七)协调成员关系,避免不正当竞争。

 (八)积极参加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活动,完成中国银行业协会交办的任务。

 (九)代表协会负责与在大陆台资银行会员联系,进行有效沟通。

 (十)根据各成员单位对委员会工作的综合参与度,开展年度评选活动,表彰具有突出贡献的成员单位。

   第叁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台资银行工作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由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本委员会主任或叁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修改本委员会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推选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叁)审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定需由本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或单位名称变更等情形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进行相应登记并抄报本委员会。成员单位若同时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应向其他专业委员会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单位1个,副主任单位2个和常委单位若干。主任单位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其他常委单位通过本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每届任期叁年,可以连选连任。

主任单位应向本委员会办公室派驻员工协助工作,副主任单位及其他常委单位可自愿向本委员会办公室派驻员工。 

  本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常务委员会的任职。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本委员会主任或叁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根据需要,经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可用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叁条 本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在本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履行其职责;

  (二)起草本委员会的各项制度;

  (叁)执行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四)定期向本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办理本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常务委员若干。本委员会主任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提名,副主任、常务委员分别由副主任单位、常委单位提名,经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专职副主任由协会分管国际及港澳台事务的副秘书长担任。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本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本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本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

  (叁)对外代表本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

  (四)向本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履行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设办公室,为本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与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国际部合署办公。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履职;

 (二)组织本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叁)组织落实本委员会决定事项;

 (四)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五)办理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委托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议案采取表决制。

本委员会会议需叁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叁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需叁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需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常务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采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中国银行业协会拨付的办公费用;

 (二)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

 (叁)其他合法收入。

 (四)遇有重大活动,经本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可临时收取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规则规定的业务以及自身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台资银行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台资银行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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