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苍产蝉辫;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城市商业银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商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城商行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依照协会有关管理办法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叁条 城商行委员会服务对象为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加入协会的城商行、民营银行以及为城商行民营银行提供服务的相关组织机构会员单位:
(一)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 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内部制度、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
(叁)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第四条 城商行委员会以促进城商行及民营银行金融机构稳健持续发展为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整合成员单位资源,畅通成员单位相互沟通渠道,配合有关部门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城商行及民营银行金融市场秩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城商行委员会核心职能是自律、维权、协调、服务。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城商行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按照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实施细则,督促城商行及民营银行成员单位合法合规经营,维护行业间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合规文化建设。
(二)针对损害城商行及民营银行成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维权行动。
(叁)协助监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提出有关城商行及民营银行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协调城商行及民营银行成员单位之间关系,建立健全业务、信息、技术的沟通机制,促进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五)加强与社会各界沟通,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城商行及民营银行金融机构声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六)组织高管培训和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七)协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叁章 成员
第七条 协会的城商行及民营银行会员单位自动成为城商行委员会的成员单位。
第八条 协会的非城商行、非民营银行会员单位经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即可成为城商行委员会的成员。
第九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叁)对城商行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城商行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城商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城商行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叁)关心、支持城商行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城商行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城商行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城商行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城商行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根据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的提名,选举城商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会成员;
(叁)根据监管部门的推荐,选举城商行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叁条 城商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由成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被委托人)参加会议。经城商行委员会主任或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需叁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报城商行委员会主任审定。城商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的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城商行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委单位组成,其中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当然的常委单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委单位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根据成员自荐推荐意见提出候选单位名单,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增减常委单位,并需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城商行委员会积分管理办法》,每年对各成员单位参与委员会活动情况进行积分统计,并作为选举常委单位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二)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叁)制定城商行委员会相关工作规则和办法;
(四)制定城商行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选聘城商行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六)审议城商行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需叁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经城商行委员会主任或叁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城商行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专职副主任主持;专职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叁日前通知常委单位。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叁条 常务委员会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主任
第二十四条 城商行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专职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每届任期3年,原则上不能连任。专职副主任和副主任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城商行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城商行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城商行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城商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叁)向全体会议和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城商行委员会专职副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任主持城商行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城商行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叁)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城商行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城商行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主任由协会或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常委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城商行委员会日常履职工作;
(二)负责常委会、全体会议的相关组织工作;
(叁)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叁十条 本规则经2023年8月25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叁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城商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叁十二条 本规则由城商行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