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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编辑: 发布时间:2014-12-23 作者: 来源: 浏览:119920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财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财会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财会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财务会计合法权益,探索和分享银行业财务会计最佳实践,提高银行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提升银行业财务会计管理水平。
第四条 财会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交流、协调、合作、共享。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财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搭建银行业财务会计业务交流平台,推动交流、促进合作。
(二)组织开展银行业财务会计研究,代表银行业参与国际国内相关财务会计准则的研讨和修订。
(叁)推动研究解决银行业财务会计工作中的难点和共性问题,交流相关经验和做法,探索银行业最佳实践。
(四)开展银行业预算管理、资源配置和绩效考核的业务交流,发挥管理会计对提升银行价值的积极作用。
(五)交流银行业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建设理念和经验,推动提升银行财务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水平。
(六)代表银行业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财税政策诉求和建议,积极争取有利于银行业长期稳健发展的财税政策。
(七)代表银行业向监管部门提出涉及财务会计规则与银行监管政策协调的意见和建议。
(八)开展银行业财务会计工作宣传,提出对银行业财务会计焦点、热点问题的观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九)组织实施银行业财务会计业务培训,提高银行业会计从业人员素质。
(十)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财会委员会。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经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财会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叁)对财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财会委员会资源和工作成果的共享;
(五)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财会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执行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叁)自觉维护财会委员会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关心支持财会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五)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财会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单位参加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财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财会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修订财会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财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叁)审议财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财会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列席。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成员单位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具有独立代表成员单位意见的完全授权。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财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常委委员由常委单位推荐财会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常委委员因工作变更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时,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以书面方式告知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二)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叁)制定财会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
(四)组织、协调行业合作交流活动;
(五)选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六)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财会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临时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单位参加方能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财会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具有独立代表常委单位意见的完全授权。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列席。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主任

第二十四条 财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和常务副主任人选从主任单位产生,副主任人选从副主任单位产生。财会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主任单位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
财会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财会委员会工作。
财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五条 财会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财会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叁)向全体会议和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财会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七条 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副主任由常委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财会委员会履职的实施;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叁)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财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五)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年度预算,用以支持财会委员会的运作;
(六)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可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通过成立专题工作组、召开专题研讨会及业务交流会、建立信息交流平台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财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财会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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