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美九一厂制作

欢迎访问中国银行业协会!

专业委员会

对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系制度(试行)》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09-10-16 作者: 来源: 浏览:35220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各成员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系制度(试行)》,已经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一届第一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系制度(试行)》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系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畅通的信息双向传递渠道,加强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交流,提高委员会服务成员单位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与委员会对联系的主管领导、联系部门,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联系人,负责与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信息传递。

    第三条  委员会日常的联系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工作职责:

    (一)向成员单位发送委员会通知、工作简报等工作文件,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协会的精神和要求,通报协会的工作动态;

    (二)收集、汇总成员单位所反映的意见或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协会领导报告,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各成员单位;

    (三)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为成员单位相互交流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四)负责对各成员单位的联系人履行职责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选派的日常联系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支持委员会工作,热心为成员单位服务;

    (二)熟悉金融租赁相关知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将主管领导、联系部门、日常联系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如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主管领导、联系部门、日常联系人需要变更的,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通知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成员单位日常联系人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与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络,及时把委员会的工作要求上传下达,将委员会布置的任务贯彻落实到位;

    (二)就本单位经营运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信息,向委员会报告反映;

    (三)收集成员单位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至委员会。

    (四)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按委员会要求报送信息数据;

    (五)按要求积极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协会网站、会刊等投稿;

    (六)完成委员会交予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日常联系人应树立为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大局服务的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勤恳扎实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总结联络工作的情况,对各单位日常联系人的工作做出评价。对表现突出的联系人,予以表彰;对长期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工作的联系人,委员会办公室可建议该成员单位更换人选。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