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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版)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5-11 作者: 来源: 浏览:45762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要求,制订此工作规则。

第二条  消金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叁条  消金委员会以促进成员实现行业共同利益为宗旨,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成员合法权益,改善消费金融市场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为成员服务的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第四条  消金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推动实施和执行,督促成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收集、反映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叁)收集、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促进成员间的沟通与合作;

(四)研究与消费金融相关的法律、会计、税务、监管等政策,推动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五)搭建学习和交流平台,通过研讨、调研、培训等形式,交流分享行业先进经验与做法;

(六)完成监管部门、协会和成员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叁章    

第五条  申请加入消金委员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拥护消金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叁)有加入消金委员会的意愿;

(四)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消费金融公司。

第六条  申请加入消金委员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消金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成员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叁)参加消金委员会的活动;

(四)获得消金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消金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八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消金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消金委员会合法权益;

(叁)完成消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消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成员设成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消金委员会履行职责。成员代表应当是成员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条  消金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由消金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全体成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单位和副主任单位;

(叁)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成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消金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全体成员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

第十叁条  全体成员会议须有叁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的议题由成员提出,主任审定。

第十四条  全体成员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全体成员会议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消金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组成。常务委员单位数量不得超过消金委员会全体成员数量的叁分之一。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叁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当然的常务委员单位。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经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经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

(二)在全体成员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成员会议的职权;

(叁)决定消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任;

(四)召集全体成员会议;

(五)审议消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领导消金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单位召集、主持。主任单位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单位召集、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叁日前通知常务委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务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叁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叁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主任、专职副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二十叁条  消金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专职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专职副主任、副主任即为常务委员。主任由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专职副主任为专职工作人员,由中国银保监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推荐。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主任、副主任因工作变更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须由所在单位以书面方式告知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消金委员会主任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消金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消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消费金融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消金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消金委员会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叁)向协会理事会和消金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消金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消金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单位或协会秘书处推荐,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或协会秘书处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  消金委员会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消金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叁)落实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第叁十条  本规则经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叁十一条  本规则由消金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叁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消金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工作规则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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