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绿色信贷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有序、高效、务实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绿色信贷业务专业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叁条 委员会宗旨是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承诺和能力。规范银行信贷业务行为,推动化解产能过剩。推进完善差别化信贷支持安排,改进信贷管理,落实有保有控的政策要求。推进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在积极支持化解过剩产能的同时,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建立健全绿色信贷管理和信息披露机制,更好地促进银行业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委员会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信自律、为民利民。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监管部门对于绿色信贷业务发展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规、办法,为会员单位之间搭建绿色信贷业务信息沟通与交流合作的行业性平台,引导银行业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研究境内银行绿色信贷业务发展态势,科学判断行业发展规律和市场供需形势,推动监管政策、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协同配合,制定适合成员单位自身特色的绿色信贷创新发展规范框架,建立绿色信贷自律公约。
(叁)积极引导成员单位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
(四)引导成员单位重视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建立相关制度和文化,加强绿色信贷理念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
(五)引导成员单位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推进成员单位间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协调和引进第叁方为成员单位分担环境和社会风险等。
(六)组织召开绿色信贷联席会议,协同环保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推动成员单位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了解产能过剩相关行业准入等信息,及时掌握淘汰落后产能、环境违法、土地和岸线管理违规等公司名单,并纳入信贷管理。
(七)组织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与监管机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结合当前行业情况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并就实施绿色信贷工作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听取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和政策建议。
(八)组织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和咨询,提高金融机构对环境社会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与国际组织和国内专业机构开展合作,提升成员单位的绿色信贷业务能力。组织成员单位赴国内、国外进行考察、学习、调研、培训,以不断完善成员单位信贷业务相关管理水平。
(九)制定重要行业授信指引及环境和社会风险检查清单。引导会员银行开展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同业互评。
(十)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叁章成员单位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参加委员会;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经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叁)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叁)关心支持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全体会议
第十条 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执行机关负责人由成员单位负责绿色信贷业务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修订及批准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叁)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委员会或叁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叁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经四分之叁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相同原则。
第五章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叁年,连选可以连任。
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叁)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履行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审定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和相关标准;
(五)组织协调行业合作,开展绿色信贷业务相关活动;
(六)选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需叁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参加,方能召开。经委员会主任或叁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叁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四分之叁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办公室
第二十叁条 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教育培训部,具体实施工作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东方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研修服务部(教育培训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委员会履职;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叁)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主任委员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叁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和常务副主任人选从主任单位产生,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人选从副主任单位产生,由副主任单位推荐。委员会主任由主任单位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委员会工作。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叁)向协会理事会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首席专家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设置首席专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相关专家担任,委员会颁发骋书。
第二十九条 首席专家主要工作职责为指导委员会专业发展方向,就委员会规划、工作计划等给予专业指导,保障工作成果的专业性。
第九章附则
第叁十条 本规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叁十一条 本规则由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