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声誉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引领银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科学长效运行,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叁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搭建银行业声誉风险管理交流平台,加强宣传业务条线的资源整合,有效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学习,大力推动银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规范与提高,切实提升全行业声誉风险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四条 委员会的基本原则是及时联动、审慎防控。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指导行业开展声誉风险管理,推进银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声誉风险管理行业协作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有序开展声誉风险管理行业联动;
(叁)搭建行业声誉风险管理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做好信息监测、传达、沟通相关工作。针对重要时点,进行重点关注和监测,并制定报告机制。组织行业力量积极稳妥应对涉及全行业的声誉事件;
(四)组织声誉风险业务培训、论坛、研讨及交流等活动,增进会员单位之间相互学习借鉴,提升行业整体声誉风险管理水平;
(五)建立健全委员会应急新闻工作机制,避免次生舆情风险;建立并完善专家舆论引导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做好本领域专家资源维护;调动相关资源,保障应急新闻工作及时获得所需信息;
(六)针对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中的共性需求、业务难题以及进一步的创新发展问题,组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七)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委员会。
第七条 协会会员单位声誉风险管理部门或团队经向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同意,方可加入委员会。
第八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叁)参加委员会所有活动的权利;
(四)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共享委员会平台信息;
(六)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委员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叁)关心、支持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一名新闻舆论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查和修订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单位;
(叁)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叁条 全体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列席,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委单位组成,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当然的常委单位(常委会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数量1/3)。
第十八条 常委会每届3年(每届最短不少于3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常委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叁)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四)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五)提出会议议题或提交相关议案;
(六)选聘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常委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六章 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二十叁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由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作为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爱委员会的工作;
(二)对银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叁)主任、常务副主任应当由主任单位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副主任、常务委员由副主任单位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所在机构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或代表性。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
(二)组织协调全体大会、常委会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叁)向全体会议或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叁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委会聘任。 成员单位可视情况向委员会办公室派驻专职工作人员。
第叁十一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委会的决议事项;
(叁)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交办的工作;
(五)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八章 附则
第叁十二条 本规则经2022年7月11日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叁十叁条 本规则由委员会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