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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规则

编辑: 发布时间:2006-03-23 作者: 来源: 浏览:10543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设立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宗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相互合作。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为自律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四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五) 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由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第七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自律工作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八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修改、审定自律公约实施规则、工作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推选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常委单位;

    (三)审定自律工作委员会年度自律主题、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定需由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决定自律惩戒措施。

    第九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常委单位指派人员组成。

    自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单位一个、副主任单位三至五个、常委单位十至十五个。

    主任单位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提名,副主任单位、常委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

    第十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从主任单位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自律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常务副主任由主任提名。

    自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自律工作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对外代表自律工作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

    (四)向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自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自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指导自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四)在自律工作委员会主任授权下行使有关职责。

    第十三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为自律工作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主任由协会推荐,副主任(兼职)由常委单位推荐。

    第十四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自律工作委员会履职;

    (二)组织召开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落实自律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

    (四)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五)负责制定年度自律和文明服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自律和文明服务主题;

    (六)负责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道;

    (七)负责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和文明服务情况;

    (八)负责组织对会员单位执行《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的情况进行抽查;

    (九)负责对各会员单位的自律和文明服务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每年向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有关报告;

    (十)负责对会员存在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文明服务公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行为草拟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提交自律工作委员会审议;

    (十一)组织业内涉嫌违反自律规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办理协会秘书处委托的事项。

    第十五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通过议案采取表决制,实行一成员一票制,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中国银行业协会拨付;

    (二)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遇有特别重大活动,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可临时收取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规则规定的业务以及自身建设。

    第五章 终止

    第十九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因以下原因之一终止:

    (一)经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决定解散自律工作委员会并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

    (二)经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终止前,须在协会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债权、债务等善后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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