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消保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属于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叁条 消保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整合行业资源,搭建行业间、银行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引导银行业系统、科学、深入地研究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出问题,积极、主动地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动银行业不断改善服务,提高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责任,实现银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 消保委员会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内履行自律职责。
第五条 消保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自律规则,加强自律管理和相关工作督导,引导成员单位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
(二)倡导成员单位牢固树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和理念,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水平,强化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
(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传导监管政策和要求,广泛传播成员单位管理经验,汇集各方力量,有效搭建政府单位、监管部门、银行机构、消费者等多方交流平台;
(四)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金融知识集中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五)关注银行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升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六)针对银行业危害消费者行为,对责任单位进行自律惩戒;
(七)推动成员单位开展银行消费者服务满意度调查。
第六条 完成协会和各成员单位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成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消保委员会。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经消保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即可成为成员单位。
第九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叁)参加消保委员会的活动;
(四)获得消保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消保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七)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消保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消保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叁)关心支持消保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消保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设成员代表一名,代表本单位在消保委员会履行职责。成员代表应当是成员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二条 消保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消保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叁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消保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消保委员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单位;
(叁)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常务委员会或叁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需叁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消保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组成,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当然的常务委员单位。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
(叁)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审定消保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制定和修改消保委员会自律规则;
(六)组织、协调行业合作开展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七)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选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九)负责全体会议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消保委员会主任或叁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叁日前通知常委委员。
第二十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务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 需叁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委员叁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二十五条 消保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在全体成员单位选举投票的基础上,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叁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主任单位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主任由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七条 消保委员会主任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消保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消保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九条 消保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在消保委员会履职所必须的其他条件。
第叁十条 消保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消保委员会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叁)向协会理事会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办公室
第叁十一条 消保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消保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叁十二条 消保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办公室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办公室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及常委单位可视情况向消保委员会办公室派驻专职工作人员。
第叁十叁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消保委员会履职;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叁)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消保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叁十四条 本规则经2024年4月19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34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叁十五条 本规则由消保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订,须经消保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