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生银行研究院 张丽云
2018年5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重要性日益凸显,监管文件加快规范
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是流动性危机噩梦最真实的写照,几乎所有国际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与繁荣。2013年6月,国内金融界爆发"钱荒",进而引起股市激烈振荡,使更多的人意识到银行流动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也再次给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2014年1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3项监管指标,对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起到积极作用。2015年9月,根据《商业银行法》修订进展,《流动性办法(试行)》也进行了相应修订,将存贷比由监管指标调整为监测指标。
近年来,随着国内、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银行业务经营出现新特点,资产负债结构日益复杂化,流动性风险更加突出。但2015年发布的试行办法,只有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仅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中小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管指标。而在实践中,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更大,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亟待提升。此外,作为巴塞尔Ⅲ监管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推出新版的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国际标准。为此,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借鉴国际监管改革成果,2017年12月,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再次进行修订,并公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时隔半年后,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流动性办法》,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体系得以完善。
二、与试行版本相比,新增三个量化指标,弥补监管缺口
与现行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此次《流动性办法》的主要变化在于新增三个量化指标,即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衡量银行在中长期使用稳定资金发展业务的能力;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为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单版本,用于衡量银行短期使用高流动性资产应对资金流失的能力;流动性匹配率用于衡量银行期限错配程度。三个量化指标加上原有的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增加至五项。
《流动性办法》通过引入新指标,实现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对银行资产和负债端的全覆盖,并首次将中小银行(资产规模在2000亿以下,主要是农商行)纳入到流动性监管框架中,适用流动性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匹配率,而大行则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与流动性匹配率,从不同业务和规模入手,全面度量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
表: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按月报送,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流动性办法》规定,对于部分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中小银行,如具备一定的精细化管理能力,且有意愿采用相对复杂的定量指标,也可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不再适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监管要求。总体来看,新规对中小银行更偏重短期流动性监管,对大型银行则更注重中长期的资产匹配监管。
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边际宽松,降低对银行和市场的冲击
一是过渡期延长,增强新规实行可操作性。与2017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流动性办法》开始执行日期延长4个月至2018年7月1日;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达标时间延长6个月至2019年6月,但需要在2018年底达标80%;取消流动性匹配率过渡期内阶段达标安排,2020年前暂作为监测指标。今年以来,持续发酵的存款压力叠加同业业务监管加强、资管新规正式落地,使得银行主动和被动负债均受到挤压,负债端压力陡升,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在增加。正式版将过渡期延长,有助于减轻银行的短期调整压力,提升可操作性,尤其是对资负结构调整存压的中小银行带来边际放松。
二是指标测算方法适度调整,总体偏宽松。在前期市场最为关心的流动性匹配率计算上,《流动性办法》做了如下调整:一是分子端新增来自央行的资金,且给予最高的折算率,正式承认央行的资金来源作为稳定资金的一部分,有利于缓解流动性匹配率考核压力,并增加央行货币操作的灵活性;二是分子端将三个月以内存款的折算率由70%降至50%,鼓励银行吸纳长期存款,降低银行通过冲短期存款规模来达标的可能性;三是分母端将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下调为0%,降低银行资金短期融通难度,增强银行(特别是中小行)通过短期同业资金拆借进行主动流动性管理的能力。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计算上,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将一级资产中的"超额准备金"修改为"压力情境下可提取的准备金",这是非常重大的变化,因为多数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比利率债+超额准备金都要多,如果正式确认纳入到一级资产,则意味着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达标压力会大幅下降;二是将原来的短期现金净流出计算时的减项"可能现金流入"更改为"确定现金流入",现金流入口径缩小,对应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分母中短期现金净流出增加,属于不利调整。总体来看,《流动性办法》在过渡期及细节方面的调整,降低了近期多项政策叠加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造成的调整压力,给商业银行预留了较多的过渡时间和缓冲空间,在短期内不会对商业银行和市场造成较大冲击。
四、银行资负结构面临重塑,中小银行"野蛮生长"有望改观
此次《流动性办法》充分体现了补短板、去通道、去同业空转、回归信贷主业、鼓励稳健经营的监管思路。若商业银行依然保持此前那种"用同业负债支撑同业资产"的思路,将很难满足新增监管指标的要求。监管层的监管思路,已逐步由窗口指导转变为以更加完善的技术指标引导,通过修改技术指标,商业银行的负债和资产匹配将从微观上得到总体约束。受此影响,未来各家银行的资负结构将面临重塑,中小银行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流动性监管,有助于促进其结束"野蛮生长"态势,逐步向"精品银行"转型发展。
银行资产负债结构面临重塑,同业业务存在进一步收缩压力。以新增的流动性匹配率这一重要指标为例,分子端"加权资金来源"方面,来自央行的资金和各项存款给予了较高的折算率,而同业业务则给予了较低的折扣。如3个月以内的各项存款给予了50%的权重,而3个月以内的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及卖出回购则给予了0%的权重。分母端"加权资金运用"方面,各项贷款的折算率较同业业务有明显优势,从同期限资产的折算率来看,"贷款<存放同业及投资同业存单<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其他投资"。这里的"其他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同业类投资,具体看包含同业理财、信托投资计划、货基、债基、ABS等;且对于"其他投资",不论期限长短,都要按照100%折算。此外,从期限角度看,资金来源端期限越长,给予的折算率越高;资金运用端期限越短,给予的折算率越低。可以看出,监管层旨在鼓励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传统存贷业务,对同业业务则是较为鲜明的抑制态度;也反映出新规引导银行降低期限错配,实现长期稳健经营的意愿。预计在过渡期内,银行将进一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同业业务存在进一步收缩的压力,资产端压降非信贷类资产规模、负债端提升基础存款的占比成为各家银行未来资负结构改善的方向。在此过程中,银行的分化格局将加快,存贷优势强的大行和零售银行可获得比较优势。
促进中小行从"野蛮生长"向"精品银行"转型发展。此前,农商行等中小银行多会通过"用同业负债支撑同业资产"的方式来扩张资产规模,在这个过程中风险不断积累。前期密集的"三三四十"检查以及本次将中小银行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监管框架,有助于促使中小银行建立起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增强其合规发展意识,并逐步回归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微公司和居民的本源定位,最终向着"精品银行"的道路转型发展。